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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看穿污染源

2014/12/16 9:49:27  http://www.ditan360.com/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合肥)   人气:15316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各级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如实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促进公众共同参与环境保护—

  “通信基站建在小区,辐射情况到底怎样?”“附近这家工厂不时有异味飘出,是什么气体,危害多大?”生活中,人们常常为污染所困,发出疑问。

  这些信息应该找谁去问?防治污染,公众如何参与其中?随着明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这些疑问有了更为明确的答案。

  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

  在当前倡导生态文明建设时代背景下,公众参与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单独成章,明确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各级环保等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专业从事环境资源法学研究的安徽大学法学院教师张辉认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维护和实现公民环境权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公民环境权益核心内涵包括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其中,环境知情权是公民环境权益的逻辑起点,其实现的途径就是环境信息公开。近几年各地多发的环境邻避事件多是由于信息沟通不畅所致。

  环境信息公开究竟要公开哪些信息?就公众关心的污染源监管,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环境监管部门应公开企业日常超标违规记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清洁生产审核信息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张辉表示,环境信息公开有利于促进企业污染减排,提高环保部门执法与公众守法的效率。在环境信息公开中,建设项目环评信息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全面规范公开,将提高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评的积极性与有效性,从而增强政府对建设项目环评的监管能力,减轻企业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污染。

  旧账扎堆“少、慢、短”问题亟须破解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突出强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但环境信息公开不是一项新事务。我省环境信息公开开展的状况如何?

  张辉认为,至少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环评信息公开不完善。按照国际经验,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公众充分参与。环评文件全文公开为公众知情参与提供了重要的条件,但仅有全文公开还不够,还必须辅之以一系列的信息披露手段,以确保公众可以有效获取信息。但当前公众获取相关环评信息的途径较少,通过召开听证会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寥寥无几,同时环评公示的时间期限较短。

  另一方面是,企业排放数据公开严重欠缺。企业排放数据公开,有助于保障公众环境权益,也可以推动企业认识自身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而在社会监督下实现自主减排。《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分别明确了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企业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公开要求。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放信息公开义务。但是,当前多数地市企业污染源信息公开水平偏低,导致社会对企业缺乏信任。

  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基层环保部门信息公开能力亟须加强。基层环保部门既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又要监管辖区内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工作任务重,监管对象多。但从目前我省基层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现状看,部分县区环保部门还没有设立网站和信息公开平台,一些县区环保部门没有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同时,企业对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视不够、意识不强,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工作机制尚未建立,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管体系也不健全。

  民间环保组织“绿满江淮”在对各市2013年至2014年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进行评价时,就日常监管、互动回应、排放数据、环评信息等指标进行调查评估,结果却不乐观。环保部门对企业违规信息的公开数量较少,有些地方官方网站虽设置了“行政处罚”“环境监察”栏目,但公布信息内容较少,缺少关键信息点,时效性低。企业排放数据信息也存在发布不完整、零散、公众对数据“看不懂”等问题。

  规范通俗让公众看得懂信得过

  如何破解难题?省环保厅已然明确新法实施后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计划。一方面建立我省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是规范各级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内容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将在全省环保系统推行统一的信息公开目录,用以指导地方环保部门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和环境信息公开。

  另一方面,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管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对企业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明确监管主体、细化监管措施,制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监管细则和企业信息公开处罚标准等。

  再者,加强基层环保部门信息公开能力建设,督促基层环保部门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系统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业务培训;加强环保系统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在“绿满江淮”评价中,马鞍山市得分最高。该市环保局专门制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编制了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将公开范围细化为22项具体内容,明确了每项内容的公开形式、时限、范围,突出公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等可能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做到事前预公开,事中过程公开和事后结果公开,使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张辉建议,环保部门需实现环评信息公示的规范与完整,杜绝信息缺失;充分利用和拓展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发布平台,对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启动听证会,做到让公众充分参与;系统、及时、完整地发布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和经确认的投诉举报信息;加强对重点企业排放数据公开的监督,对于应当公开自行监测报告的企业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公开;环保信息有许多专业术语,要在信息沟通上更加人性化和大众化,解读信息,让公众看得懂信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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