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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三审 机动车限行授权条款被删去

2015/8/26 15:20:09  http://www.ditan360.com/   央广网   人气:252404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昨天(25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这已经是大气法修订草案第三次提交审议,值得关注的是,前两次审议稿中备受关注的“地方政府对机动车实施限行授权条款”在此次的三审稿中被删去。在此次的审议稿中,还有哪些变化?各方对于大气法的修改还有何建议。

  从2014年12月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修订草案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的条款就成为各方的热议焦点。

  事实上在那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开始实施限行措施,甚至是单双号限行的举措。不少人猜测,将这一条款写入大气法,可能意味着“限制机动车通行”有了法律依据,甚至可能会让这类特殊措施“常态化”。即便专家和公众大部分都认可“必须加大对机动车污染的治理”,但对这条内容的反对声音仍然是占据主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宝树介绍:正是考虑了各方的意见,三审稿中删去了这一条款。

  孙宝树: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限制机动车通行涉及公民财产权的行使应当慎重;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问题,宜通过提高燃油质量、用车成本等方式解决。考虑到限制机动车通行的社会成本高,可以不在本法中普遍授权实施。

  不过修订草案并未放松对机动车污染的关注,尤其是针对广受诟病的油品质量,三审稿提出,应制定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的燃油质量标准,相关企业也应按照标准生产燃油。辜胜阻委员认可,考虑到目前我国油品含硫量是欧洲和日本的15倍,这种调整是找准了方向。

  此外,公众参与仍然是委员们热议的焦点。此次三审稿增加规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应向社会公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应向社会公开”等内容。袁泗委员认为,还有空间可以进一步明确。

  袁泗:第16条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期限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建议在这个后面加上“并向社会公开”,这个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达标规划的执行情况也不要就在人大或常委会里面内部作报告,也要向社会公开。

  还有专家提出,在此前一些地方的实践中出现一个问题,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的减排任务都完成了,但环境质量却未见改善。比如广州2014年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大幅少于2013年,但是臭氧污染却增加了10%左右。暨南大学大气环境与污染控制研究所教授吴兑解释,造成这种结果,就是因为单纯减排一、两种污染物,并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建议科学减排的同时,应主要将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各地考核的最终标准。

  吴兑:我们减排要有一定比例的,我们减排一份氮氧化物,同时要减排三份挥发性有机物,才有可能再蓝天白云时臭氧也不高。

  丛斌委员也提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大气污染防治法能不能起到它应有的社会功效,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样需要关注。此外,欧阳淞委员还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应对“室内空气污染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此前不久发生的天津港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也大气法修订草案分组审议中屡被提及。数位委员提出,类似重大突发事件,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涉及,考虑到这类事件对于大气环境质量可能存在重大风险,应对其预防和处置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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