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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力挺环保NGO 公益诉讼亟需磨合

2015/1/8 9:37:04  http://www.ditan360.com/   美财社  人气:3740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闻发布会,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有关情况。该《解释》着重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地位以及诉讼区域等问题。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实践中制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突出问题,于2013年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在《环保法》修订之前,法律对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并不明确,这给公益诉讼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新环保法进一步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并明确了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然而中国当前的环境问题并不是简单的一部法律所能解决的。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国家只是表示支持,虽然有了法律的依靠但是所有的事都需要自己去解决,比如人才、资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将会越发的突出。”上述业内人士表示。

  环境公益诉讼地位确立

  一直以来原告资格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了《解释》的有关情况。对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解释》第二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根据现有行政法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只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三种类型,但《解释》没有将社会组织限定在上述三种类型,而是保持了一定的开放性,今后如有新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拓展了社会组织的范围,这些社会组织也可以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目的是使依法运行并且具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参与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来,从而确保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环境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普通侵权之诉不同,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原告仅需证明有侵权行为、侵权后果,而因果关系是不是存在,主要由被告举证证明,如果被告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就要证明自己的行为跟损害没有关系。”孙军工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诉讼。《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对主体资格要件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解释》第四条规定:“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地域范围未加限制。

  据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此举扩大了环保组织起诉的范围,有利于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

  郑学林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跨行政区划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属于新类型案件,审理、执行难度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原则上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较早建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可将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一案一指”的方式交给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环保专家边波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历来遭到了很多的争议,这次终于尘埃落定,我最看重的是国家为了提高私益诉讼的审判效率同时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还应允许私益诉讼原告“搭便车”,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的认定有利于私益诉讼原告的,其可以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

  “这种‘公私兼顾’的做法确实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出台是迟早的事,而‘搭便车’的方式可以说是意外的惊喜。”边波介绍说。

  环境公益诉讼前景堪忧

  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因相应法律规定不明确,由此展开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屡屡被挡在司法救济大门之外。新《环保法》的确定环境民事诉讼主体和《解释》的若干细则使原告资格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核心问题得以解决。

  然而,新《环保法》第五十八条要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然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对国内迄今为止赔偿金额最大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成立不足1年的环保组织有诉讼资格,维持污染企业共计1.6亿元的环境修复赔偿额不变。

  业内人士认为,江苏这起民事环保诉讼大案的终审表明,公共环境不再是“无主”资源,依法保护环境将成为社会各界的责任和权利。

  边波认为,在环保公益诉讼资格认定上,该判决将成为一个“孤案”,因为在环保法修订时对环保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就有过争论,规定过严可能抬高门槛影响诉讼积极性,规定过宽又难保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

  “江苏高院也许是为了让各界关注环保公益诉讼的质量,未来只有专业的组织才能提高环保公益诉讼的胜算。判决传递出的理念是,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主张赔偿权利,让公共环境不再沦为无主资源。”边波介绍说。

  然而据业内人士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如此。

  自1月1日起,中国将有300多家NGO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是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能不及十分之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表示,一场公益诉讼的平均花费要十来万,且上不封顶,一般环保公益组织根本无力承担。在河北省只有三家环保公益组织有资质提起诉讼,但经费最多的一家,一年也只有7万元经费,根本无力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按照我国目前的原则是“谁要求鉴定谁预付,谁败诉谁掏钱”,预付的鉴定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据媒体报道,在“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这一“环境烂尾案”中,高昂的鉴定费用成为一个难以逾越的难关。原告代理夏军表示,他在2012年咨询了鉴定机构,报价是700万。这是因为鉴定机构要到现场进行全面的环境调查和取证,“比如判断地下水有没有污染要凿不止一口井,我们没有这种技术力量。”

  然而,针对这种尴尬目前已经有了转机。河北省已率先试水解决“打不起环境诉讼”的问题。

  2014年11月28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明确规定,环境公益诉讼取得的赔偿将成立一个基金,其中一部分资金专门用来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没有专业能力取证的,可以要求环保局取证,环保局必须取证。

  环保公益组织也有自己的办法,目前环保自然之友基金会和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合作成立了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备受瞩目的“南平案”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案。

  边波表示,新《环保法》从事公益诉讼的环保公益组织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由于诉讼注定是一场“拉锯战”,时间会持续很长。如何获得可持续的资金和人才的培养同样是环保公益组织面临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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