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RDC(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高级顾问 杨富强
这几天德班会议上评选出的最热门的词汇是“法律约束力(legally binding)”和“强制力(mandate)”,最热的话题是新的全球气候变化条约。在今年的巴拿马非正式会议上,澳大利亚和挪威政府代表团共同提交了一份建议书,提出对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和长期合作行动中的减排目标进行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同时对主要经济体的国家也要做出有强制性的减排承诺。这个提议触发了在德班会议上讨论是否有一强制性的程序需要,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启动一个新的全球气候变化条约。
热门的话题不仅议论多,争论也多。许多国家对2015年前制定一个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的公约,指导2020年以后(或2018年以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产生了分歧。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几个发展中国家要求新的、全球和全面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框架(减缓)。这个减排框架包括所有主要经济体,并希望在德班会议上得到授权,启动新条约的谈判程序。
德班会议授权的建议受到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沙特、埃及和尼泊利亚表示,在巴厘行动计划(BAP)下,在京都议定书和长期合作行动工作组所进行的工作必须要完成并产生效果。也就是说,先要把巴厘会议授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和长期合作行动的谈判进行完毕并付之实施。
显然,主要的分歧表现在于,发达国家希望用一个新的条约来取代京都议定书,而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包括小岛屿国家联盟和贫穷发展中国家联盟)都希望发达国家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上做出承诺。但在是否需要启动新程序来讨论一个新的气候变化条约的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内部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从2007年的巴哩行动计划开始,估计在2009年哥本哈根COP15大会上可以完成双轨制的谈判。事实是,谈判被拖进2011年德班大会且仍未得到解决。急匆匆要分散主要精力去搞一个新的条约,其目的是什么?有无实现的政治基础和愿望?在双轨制的现有工作框架下,遵循联合国的规则和实现更强有力的减排行动,最重要的目标和谈判成果是什么?气候变化贵在实际行动,眼前的阶段尚未完成,是否要陷入另一轮旷日持久、不知何时终止的“谈判清谈”和“谈判马拉松”。紧接着的问题是,各国代表团对新的气候变化条约,目前能作出什么承诺,在联合国多边框架下,新的条约的目的是什么?程序是什么?时间表是什么?这些问题德班能解决吗?如果不能,德班会议的效果是什么?仅仅等同于一个非正式的谈判会议?
中国代表团苏伟团长明确地指出,现在关键的是如何落实和推进这几年的谈判成果,并尽快实施和付之行动。发达国家有责任做出更高的承诺目标,但政治意愿不高,推动艰难。资金支持和绿色气候基金都迟迟未落实,不希望看到绿色气候基金是个空架子,是个空壳。中国代表团在法律形式的议题上,在对待长期合作行动中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问题,是灵活的和积极参与的。
中国在“十一五”的节能减排减碳中,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中国在“十二五”和“十三五”中有信心和能力,取得更好的成绩。在2020年以后,中国仍将继续和强化节能减排减碳的目标和行动。这些规划仍然是有法律依据的、有强制力的。事实是,中国现在和将来都认为气候变化的公约是有法律依据的,是有强制力的。中国国内的法律体制和对气候变化的重视,使中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游刃有余。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应对变化,贵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