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晓光代表建议刑法增设侵害环境罪
  • 2011/3/7 10:02:29  http://www.ditan360.com/  新华网
  •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向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建议,在《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让惩戒更“给力”。

      周晓光代表说,目前,我国环境法的立法模式主要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1997年《刑法》将环境犯罪统一列在第六章第六节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把环境犯罪从《刑法》修改之后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中提出来,主要是由于意识到环境犯罪具有并非一般经济犯罪所能涵盖的特点。

      二是生态环境犯罪在刑法中尚未成为一类真正意义上的犯罪,而是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能准确地反映环境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环境犯罪是一个类罪名,因而采用小节制排列和夹杂其他章节中的立法体制,既不利于同类客体的有效保护,也不能彰显惩治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

      三是未注意到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很难体现此类犯罪与其他犯罪的本质区别。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环境犯罪是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共有资源的侵害或威胁,不同于一般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周晓光代表建议,要进行立法体例的调整,确立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重要地位。在刑法中增设侵害环境罪专章,将《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独设立一章,并将分散在《刑法》各章节中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归并和纳入其中。

      “这样可以有效增强《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威慑力度,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也为增加新的有关破坏环境资源的罪名提供便利条件,有利于进一步细化环境犯罪种类,使环境刑事惩戒更具有针对性。”周晓光代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