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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提案》

2014/3/7 12:34:34  http://www.ditan360.com/   中国低碳网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提案

  案由:2013年,备受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经过了三次审议,关于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条款成为业界和社会关注的焦点,从一稿中只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到三稿放宽至全国性环保组织,有了本质上的进步。但事实上,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已经远远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多家民间环保组织已经以原告身份提起过几十起环境公益诉讼,均产生了积极正面的影响。国际经验也证明,公益诉讼的发展有利于借助各方力量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因此,目前修正案提出的规定已经滞后于现实法律实践了,放宽环境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在未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社会各界积极力量,共同推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问题:

  一、10月21-25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三审,三审稿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修改为:“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三稿中的描述虽然用普适性原则进行了约定,但在关键性规定上存在描述模糊、不符合法律语言的问题。“信誉良好的”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定义, “社会组织”也并非法律概念,没有指出具体的法律资格主体,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会造成操作困难,给人为意志留下非常大的空间。所以,我们建议删除“信誉良好的”的说法,明确和限定“社会组织”的定义。

  三、将具备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圈定在了“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全国性社会组织”的范围内,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避免滥诉现象,但我们认为过分限制了诉讼主体资格,无法达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应有效果。

  分析:

  一、目前,符合该规定的组织在全中国不超过10家,且均为政府背景成立的事业单位,同时中国的环境问题却每天在每一个角度发生着,仅仅靠这几家政府背景的机构,在人力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远远不足以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最终会导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摆设。

  二、另一方面,中国各地活跃着一批环保公益组织,经过了20年的初期成长,很多组织都已经在各级民政部门正式注册,越来越多的组织正在朝着更加专业、正规的方向发展,完全可以在环境法律践行中起到积极的作用。近年来,由这些组织发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事实上已经进入了司法实践,并且大部分为环境法律进步贡献了重要的实践经验。

  三、作为一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在立法时需同时考虑操作性、风险控制和前瞻性,而我们认为将诉讼主体资格赋予这些数量有限、长期从事专业领域工作的环保公益组织(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既能够有效避免滥诉,又能够利用民间资源和力量补充政府监督力量的不足,在合理范围内鼓励司法实践,为更为长远的立法、司法积累经验。

  建议:

  因此,建议在下一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适当放宽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取消过于模糊不清的限定和描述,将主体资格进行较为明确的界定,以此有效的指导司法操作,既提升法律部门的工作效率,更能够通过立法真正推动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具体条款修改建议如下:

  对新增的第四十八条的修改建议:“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各级民政部门合法登记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员姓名: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