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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驴友盗采新疆雪莲”已触犯国家法律

2015/8/20 10:01:30  http://www.ditan360.com/   中国新闻网  人气:105352

  近日,一条名为“驴友盗采新疆雪莲”的帖子引发广泛关注。每年7至8月,是天山雪莲绽放的季节。国家三级濒危物种、二级保护植物雪莲的命运,再次成为网民关注的焦点。驴友盗挖新疆雪莲,对环境破坏显而易见,对此新疆环保厅自然生态保护处处长张鹏19日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网上发布消息,驴友进入自然保护区内盗挖属个人行为,其行为已经触犯国家法律、法规,驴友的行为发生在某自然保护区内,当地保护区也有相关条文规定,对盗挖野生植物及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者有处理办法。

  雪莲花生于山坡、山谷、石缝、水边、草甸,海拔2400-3470米。天山雪莲生长于雪线以下海拔3000米至4000米高寒地带的悬崖峭壁和高寒草原。由于生长环境特殊,3至5年才能开花结果,花期时种子在山间随风飘散,只有遇到适宜环境的种子才有可能萌发和生长。

  事情发生后,全国网民纷纷声讨“伪驴友”,新疆山友救援队致全国驴友公开信,呼吁来疆旅游,文明旅游保护生态环境。

  “不管在哪里旅游,要有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更重要的是有法律意识,任何人破坏自然生态环境,其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张鹏说。

  对于雪莲为何长期以来的掠夺性采挖,使天山雪莲面临灭绝的危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药民族药研究所所长贾晓光说,从药理上讲,雪莲是一味中草药,具有散寒除湿、活血通经、强筋助阳等功效,但药效也因人而异。

  贾晓光呼吁,不控制非法采集或非法交易,天山雪莲这一珍贵物种将濒临灭绝。

  200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出台,使雪莲保护纳入了执法范畴。《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和采集规范要求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警告或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次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通知》里,雪莲被列为一类野生植物保护重点名单。

  “从保护物种多样性来说,采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有可能造成物种的灭绝。”张鹏说。记者查阅相关法律,依据《刑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就构成犯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目前,新疆森林公安已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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