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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5/6/12 16:16:26  甘肃省发改委     人气:797

关于印发《甘肃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省气象局、省科学院,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统计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委)、市场监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统计局)、生态环境局、工信和数据局、城乡发展局、商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市能源局、庆阳市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夯实碳排放双控基础制度,建立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制定了《甘肃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统计局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能源局

2025年6月6日

甘肃省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工作方案》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行动方案》等部署要求,加快夯实我省碳排放双控制度基础,构建符合省情实际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全面提升核算能力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面建立省级碳排放年报、快报制度,探索建立市州级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发布一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初步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和特色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取得重要突破,碳排放相关计量、检测、监测、分析能力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到2030年,构建完成系统完备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省、市州两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转,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和规则更加健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排放管理能力显著提升,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碳排放数据能够有效满足各层级、各领域、各行业碳排放管控要求。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

1.全面落实国家及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开展省级碳排放统计核算和年报、快报工作,提高数据时效性和质量。(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2.常态化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清单,支持有条件的市州探索编制市州级温室气体清单。完善省、市州两级数据收集机制,摸清全省碳排放家底。(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统计局、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3.完善区域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参照国家和省级方法,按照数据可得、方法可行、结果可比的原则,制定省级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方法。(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4.强化省级及以下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基础能力,推动各市州编制能源平衡表或简易能源平衡表,明确基础数据统计责任。(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机制

5.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作用,以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为重点,根据行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合理划定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范围,依托能源和工业统计、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绿证交易市场等数据,开展重点行业领域碳排放核算,推进碳排放核算数据共享。(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依托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展纳入行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深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数据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核算工作的基础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三)健全企业碳排放核算方法

7.落实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结合省内特色优势产业及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特点,探索制定重要工序或设施的地方碳排放核算方法或指南。(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8.在重点行业企业间接碳排放核算中,研究我省企业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相关碳排放计算方法。落实国家关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碳汇在企业碳排放核算中进行抵扣的方法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等部门参与)

9.有序推进碳排放自动监测系统(CEMS)试点应用,鼓励电力、水泥等行业企业先行先试。按照国家相关监测技术指南、标准规范,开展与核算数据的对比分析,提高碳排放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加强对监测系统的计量检定、校准、测试评价,明确数据采集处理方式、数据记录格式等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构建项目碳排放和碳减排核算体系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开展基于全生命周期理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评价,逐步推动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碳排放准入水平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1.落实国家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规范或指南,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2.积极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及碳减排核算体系在减碳增汇贡献突出项目中的应用,有序推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开发交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五)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

13.落实《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等国家标准,加强与企业和项目碳排放核算基本方法及相关标准衔接,鼓励支持省内龙头企业在产品碳足迹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强化绿色电力证书在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中的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4.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认证机构等各类主体按照“立足本地、服务全国、对接国际”的原则,围绕农产品、机电产品等我省主要出口产品以及我省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产品,先行开展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研究制定,积极推动省内特色优势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纳入国家规则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积极参与国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培育有国内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结合我省工业基础、新能源和农产品道地优势,以镍、铜、钢铁、电解铝、马铃薯、中药材等大宗原料产品、农业和中药材产品为试点,积极开展特色优势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部门参与)

(六)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

16.开展省级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开发建设,积极推动省内特色优势和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纳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17.组织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收集、调研、实测和分析,推动开展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活动、废弃物处理、土地利用与变化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测算和更新研究,定期更新省级电力平均排放因子和化石能源电力排放因子,为地区、行业、企业等层面开展碳排放核算提供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七)推进先进技术应用和新型方法学研究

18.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重点电力企业,研究和完善“电—碳分析模型”,组建专业团队开展省内基于电力大数据的碳排放数据测算、分析、应用研究,规范数据采集、核算、验证、应用等要求,持续提升模型测算科学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9.研究建立省级碳排放预测预警模型,综合考虑全省及各市州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能源消费结构等因素,分析展望全省及各市州控排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为制定政策和推动工作提供参考。(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0.完善气候变化观测网络,推动建设省级温室气体高精度监测站点,逐步加强卫星遥感高精度碳排放测量技术应用。支持省内有关研究机构开展大气级、场地级和设备级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校验、模拟等基础研究,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碳排放监测服务平台。(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省科学院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21.加强省内重点行业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核算方法学研究,明确碳捕集、运输、利用、封存的核算范围及方法。探索开展清洁低碳氢能的碳减排效应核算工作。加快推动省内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示范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参与)

三、组织实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工作协调机制,协调重要政策、强化数据管理、加强数据应用、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各地区碳排放数据按照“谁核算、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加强碳排放数据管理和应用。面向碳排放双控要求,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碳排放数据汇总、分级管理和部门共享,依托有关数据开展形势研判、提醒预警、评价考核等工作,有关分析结果及时与数据提供部门共享。各市州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完善本地区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相关工作,为碳排放形势分析预警、评价考核工作等夯实基础。省发展改革委将联合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调度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进行督导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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