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规定,规范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我局起草了《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至11月11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信函请寄至: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10号楼816(节能处),邮编510031。
传真请发至:020-83138594。
电子邮件请发至:nyjjn@gd.gov.cn。
附件: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10月28日
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程序和标准,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推动能源节约和能效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验收,是指省内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检查、核实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市级、县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由相应的市级、县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应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进行验收。
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节能报告未明确分期建设,实际分阶段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分阶段进行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同的项目,原则上应在项目移交前完成节能审查验收。
第六条 具备节能审查验收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交节能审查验收申请表(附件1),同时据实编制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附件2),并对报告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应以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节能报告等为依据,对照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能源计量、节能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查验项目建设落实节能审查意见等要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设方案。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产品方案、总平面布置等。
(二)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方案等。
(三)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数量、规格及通用设备能效水平等。
(四)节能降碳措施。节能降碳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五)能源计量器具。各级能源计量器具配置数量、位置、精度等。
(六)能源消费和碳排放。依据项目试运行(如有),测算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等。
(七)替代落实。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落实情况(如需)。
(八)相关承诺落实。可再生能源利用承诺等落实情况。
第八条 节能审查验收主要方式包括资料查验和现场核验等方式。资料查验主要是将验收自查报告等有关验收材料和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等进行对比,检查其相符性。现场核验主要是在资料查验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核实验收。通过检查现场设备(装置)铭牌、能效标识、安装位置、安装数量等,进一步核实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节能审查验收具体工作可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
第九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在收到项目单位的节能审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节能审查验收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工作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的,第三方机构应成立验收工作组,制定验收方案,通过资料查验与现场核验的方式,向管理节能工作部门提交书面验收报告。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应按照国家节能审查有关指南编制。
第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根据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形成书面的节能审查验收意见,明确提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节能审查验收未通过的项目应及时整改,并在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一条 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不予通过:
(一)项目主要用能设备能效不满足节能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要求,或项目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设备的。
(二)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获得节能审查机关同意变更的决定,或未重新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
(三)项目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
(四)试运行项目经合理测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的。
(五)项目能耗替代、碳排放替代、煤炭消费控制和压减等未按要求落实的,或其他告知承诺未落实的。
(六)节能审查验收基础资料、数据等存在故意隐瞒、数据作假等情况的。
(七)项目存在其他与国家和我省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不符的情况。
第十二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节能验收意见出具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将节能验收结果告知函寄送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是节能审查工作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省内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验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整改不到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归集和记录,将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广东”等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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