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碳普惠减排量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碳普惠减排量管理,保护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吉林省碳普惠体系健康有序运行,依据《吉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碳普惠减排量是指在吉林省碳普惠平台“碳惠吉林”汇集的公众减排行为产生的减排量,以下简称“减排量”,其最小单位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减排量核算、核证、备案、交易、注销等活动和碳积分转换、记录、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核证减排量进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碳惠吉林”运营主体负责碳普惠场景开发、碳账户建立、减排量核算与交易、碳积分核算与发放及平台维护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减排量管理
第六条 “碳惠吉林”运营主体应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并出具核证报告。
第七条 “碳惠吉林”运营主体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碳普惠减排量备案申请及减排量核证报告。通过备案的减排量可用于捐赠或交易。
第八条 碳普惠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九条 减排量交易由“碳惠吉林”运营主体负责组织,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进行,减排量因交易发生改变的应予以核减。
第十条 减排量按照《吉林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或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渠道消纳后,应在“碳惠吉林”予以注销,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碳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碳惠吉林”平台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碳普惠方法学,对用户低碳行为减排量进行核算,并转换成碳积分记录并发放至个人碳账户。
第十二条 碳积分可在“碳惠吉林”平台兑换商品与服务,或用于低碳公益捐赠。
第十三条 碳积分有效期自到账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碳惠吉林”平台不得擅自将用户的碳积分转移或注销,用户不得将个人碳积分进行转让或交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碳惠吉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碳普惠场景清单、碳普惠减排量备案与交易、注销等信息,鼓励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六条 “碳惠吉林”运营主体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保护用户隐私与数据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碳积分:是指根据个人低碳行为核算的减排量,按碳积分换算规则折算形成的激励积分。
(二)碳积分换算规则:是指“碳惠吉林”平台将个人低碳行为核算为减排量,并折算为碳积分的依据和标准。
(三)碳积分商城:是指开展碳积分权益兑换的线上服务系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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