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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支持省级转型综改示范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探索推动区域智慧微电网建设

2025/1/7 15:32:31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人气:158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山西省支持省级转型综改示范区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提出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示范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示范区产业布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进入示范区盲目发展。鼓励示范区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探索推动区域智慧微电网建设。推动示范区先行先试建设绿电消费示范园区,努力实现绿电全生命周期可信溯源。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鼓励建设灯塔工厂,探索建设零碳产业园,推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标识认证。预留发展分布式能源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稳步推动“光伏+工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稳妥推进多能互补等供热供冷模式。持续推动示范区非化石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在多能互补中提质增效。

山西省支持省级转型综改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发展新质生产力重大战略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重要决策部署,将省级转型综改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打造成为全省高效培育新质生产力、高位塑造新发展优势的先行区,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高站位引领产业转型升级

(一)科学优化产业布局。支持示范区结合自身区位特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环境容量等客观条件,大力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围绕新能源、新材料、现代煤化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命科学、通用航空和低空经济等重点,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瞄准未来能源、未来材料、未来制造等重点,前瞻布局未来产业。坚持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集群化发展,加快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指导11家示范区科学规划主导产业,制定优化重点产业链布局的具体奖补措施,实现差异化错位发展。(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具体负责。以下均需各市政府具体负责,不再一一列出)

(二)培育优势产业集群。支持示范区围绕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全面梳理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和主攻方向,构建企业集聚、要素集约、技术集成的产业生态体系。因地制宜打造一批定位明确的消费品特色园区,推动消费品工业集聚集群发展。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关联度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鼓励通过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扩大投资。对示范区技术研发、信息服务、质量检测、原料供应和物流配送等公共平台建设给予支持。(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数字转型升级。大力培育壮大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关键软件等数字产业,探索创新协同制造、共享制造等智能制造模式。支持规划和发展数字经济产业园,探索建立数字金融创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等试点,支持围绕山西特色产业、优质数据集和民生领域等重点方向开展公共数据开发和授权运营。支持示范区内企业“智改数转”,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省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协同推进示范区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示范区产业布局应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进入示范区盲目发展。鼓励示范区积极参与绿电绿证交易,积极推进源网荷储一体化,探索推动区域智慧微电网建设。推动示范区先行先试建设绿电消费示范园区,努力实现绿电全生命周期可信溯源。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鼓励建设灯塔工厂,探索建设零碳产业园,推动开展产品碳足迹管理、碳标识认证。预留发展分布式能源的荷载能力和配网容量,稳步推动“光伏+工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稳妥推进多能互补等供热供冷模式。持续推动示范区非化石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在多能互补中提质增效。(省能源局、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标准提升科技创新能级

(五)打造区域创新高地。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示范区加快集聚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能级,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加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支持企业高价值专利创造,对符合省级专利转化计划的企业按照相关政策予以资助。(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示范区围绕主导产业,建设一批高端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探索开展具有示范牵引作用的省级大科学装置前沿研究。鼓励建立共性技术研发机构和产业技术联盟,推动“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与示范区创新平台同步建设。(省科技厅负责)

(七)建强企业创新主体。支持示范区创新主体申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对成功获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开放运行且绩效考核优良的省重点实验室、省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适当奖励。对示范区内首次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奖励,鼓励外资企业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且申报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省级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3%、增量不高于1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申报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市县可参照上述比例给予补助。(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示范区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建立“科技成果池”,开展产学研用合作、科技成果展示交易等各类创新活动。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成果交易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示范区建设市场化的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对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获得1年期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以盈亏平衡点为基准,给予一定比例的担保费补贴。(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营经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高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九)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示范区可在编制内自主调整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职数、名称、职能,报原核定部门备案。示范区应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预算、决算纳入政府预算、决算中单独列示。搭建线上统计系统,将示范区纳入全省统计范围。支持示范区创新容错机制,探索制定免责清单。持续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健全针对示范区的联合执法机制,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委编办、省统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有序推进整合优化。鼓励示范区按照先空间、后管理、再功能的步骤,有序分类整合区位相邻、产业相近、规模较小的产业园区或其中相对集中连片的区块,在机构人员设置、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鼓励已完成开发任务、工业或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于30%、产城融合程度高的示范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可通过调区等方式开发新区域。(省商务厅、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运营体制机制。持续推进“三化三制”改革,推进示范区管运分离,创新“小管委会+大平台公司”的运行模式。鼓励示范区引入专业运营公司、职业经理人、专业化管理团队运营。支持示范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科技创新发展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引导外资和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全面取消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探索建设世界一流营商环境,构建全链条、全天候、全过程的为企服务新生态。科学合理赋予示范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涉及项目建设、企业发展需要的规划、土地、能源消费评价等管理权限应放尽放,具体赋权事项由市级政府决定。加快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改革,全面推广企业投资项目开工“一件事”。深化“承诺制+标准地+全代办”改革,推动承诺制全流程网上办理。对未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示范区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焦化、钢铁、装备制造、光伏发电等项目按照“一本式”环评编制技术指南进行审批。对新建符合新质生产力标准的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在审批方面视为省、市重点工程项目,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省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高水平推进开放合作提质

(十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支持示范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办法。围绕示范区先进制造业集群,开展专利导航,着力招引若干中央企业、知名跨国公司、中国500强企业、总部型项目。对“三个一批”项目优先纳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省商务厅、省投资促进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着力补链强链固链。深入实施产业链“链长制”细分细化,鼓励示范区实行主导产业链“链长制”全覆盖。支持示范区优质企业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开展高端并购、强强联合,加快形成一批领军型企业。加强产业链“链长”与“链主”互动,支持跨园区合作和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分工协作。(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积极推动区域合作。支持示范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推动国际先进技术、高端制造、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等专业服务机构在国际合作园区落地。鼓励示范区主动融入国家重大区域战略,支持与东部发展水平高、地理空间受限的开发区合作共建,开办“区中园”。支持示范区积极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和产能合作示范区建设运营,与知名跨国公司、专业园区开发企业等合作开拓第三方市场。(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推动外向型经济质稳量升。支持示范区对标国际经贸规则,持续推进制度型开放,加快发展“示范区+现代物流+通关贸易便利化”模式。积极复制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经验,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力度。支持示范区与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跨境电商综试区等平台融合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两头在外”保税维修、跨境电商等创新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企业赴境内外上市。支持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山西分中心建设,为示范区企业提供风险监测预警和纠纷应对指导。(省商务厅、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山西证监局、太原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方位夯实资源要素配置

(十七)加强土地集约利用。按照亩均效益导向,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奖惩管理机制。纵深推进“标准地”改革,推动示范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推进“标准地”向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扩展。对符合政策要求的现代服务业以及“互联网+”、大数据等新产业新业态,在确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比照工业用地价格执行。鼓励产业用地灵活供应,在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内鼓励对产业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出让。探索开展产业链土地集中供给方式改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当优先支持示范区建设。(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财政金融支持。设立制造业振兴升级专项基金,引导资金投向产业转型、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数字经济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支持组建示范区产业基金,用于推动重大项目落地及优质企业发展。支持示范区项目申报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区优质企业进入省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进行培育。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在依法依规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人才队伍保障。支持示范区扩大用人自主权限,积极探索实行灵活的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开发区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规范有序交流。探索建立示范区优秀人才储备机制。建立示范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对市场化方式选聘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实行合同管理。落实各类人才招引政策,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提供“一站式”集成服务。(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实施。省开发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示范区高质量发展的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明确各示范区年度改革措施和总体目标,建立以亩均效益、集聚集约、增量增速、减污降碳为重点的综合评价体系,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省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一区一策”精准指导,给予资源倾斜,重点改革任务优先选择示范区进行试点。各市要制定示范区年度任务清单,推动优质资源、关键要素向示范区集聚和倾斜。各示范区要依托体制优势,持续改革创新,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形成高质量发展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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