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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

2025/2/20 14:28:58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人气:2196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闽工信规〔2025〕3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现将《福建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15日

福建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福建省绿色制造以绿色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 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工作的指导、统筹协调和管理,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负责培育管理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和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同)负责本地区绿色制造机制建设、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建立、上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及辖区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培育要求

第五条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创建绿色工厂;园区产业循环、上下游配套特征明显、绿色工厂数量多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创建绿色工业园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强、产业链较完整的企业创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

第六条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将本地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鼓励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七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培育对象应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2.通用设备未使用已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和能耗高、效率低的设备;

3.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达到相关国家、行业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能效水平要求,尚未制定相关标准的能效水平应优于行业平均水平。

第八条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培育对象应为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

2.园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促进法》中规定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100%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3.园区应发布绿色工厂培育计划,并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第九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工厂,已列入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

2.优先支持汽车、机械、电子、通信、石化化工、纺织、大型成套设备等行业企业;

3.培育对象应制定供应链绿色创建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第十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截至发布日期,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4.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福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由各设区市工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

第十二条 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认定标准由省工信厅结合本省实际设定并发布。推荐申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库。

(一)申报单位可自主对照相关标准(详见附件)开展评价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按属地原则向所在设区市工信局进行自愿申报,并通过福建省工业绿色发展管理系统(:9003/home,以下简称省级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需按照《暂行办法》中《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依据相应评价要求或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将推荐名单及申报材料于每年3月1日前通过省级管理系统上报。

(三)省工信厅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少于20%,原则上抽查数量应不少于10家)。绿色工厂应满足评价体系指标所有基础合规性要求,择优确定年度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在充分征求省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发布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三条 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申报推荐按照《暂行办法》及工信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经企业自主申报,各设区市工信部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企业申报材料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平台)上报,省工信厅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评审,并组织现场抽查复核,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择优推荐至工信部。推荐申报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的原则上应先纳入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国家、省、市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日前通过国家管理平台(省级管理系统)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持续提升情况;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持续跟踪并研究分析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创建成效,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

(一)取消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取消并进行公告:

1.存在本方案第十条所列情况的;

2.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3.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各层面名单取消并进行公告。

(二)变更处理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国家、省级层面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出名称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出具变更审核意见,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如因投资、并购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应在动态管理时予以说明。经核实,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取消名单。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五条省工信厅负责制定出台我省绿色制造的扶持政策,聚焦制造业产业结构高端化、能源消费低碳化、资源利用循环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供给绿色化、制造流程数字化等绿色发展方向,适时制修订契合我省实际的创建指标体系;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技术改造、资金奖补、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予以支持,组织开展绿色制造宣传推广和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工信部门要把绿色制造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工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引导企业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七条 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有关政策标准修订调整的,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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