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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如何创新ESG理念推动公司治理改革?

2024/8/26 14:40:15   澎湃新闻    高汉祥 许鑫  人气:6090

早在2021年,国务院国资委就要求国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要在ESG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2023年中国央企上市公司已经实现了ESG相关报告发布全覆盖。2024年6月4日,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印发《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ESG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在ESG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对ESG的争议和批评声音。有批评者认为,虽然ESG的三个元素E、S和G各自在技术上都能够实现,但它们组合在一起就可能出现目标方向的冲突,使得企业和投资者在决策中经常需要对ESG的各个元素进行平衡取舍,企业如何对多个利益相关者相互冲突的经济和非经济利益做出取舍与调和是一个巨大的难题。还有批评者认为,现实中ESG大量被用作营销噱头,ESG脱耦(decoupling)、伪ESG和漂绿(greenwashing)行为大行其道,形成所谓的表演式(performative)而非真实的ESG。还有的批评声音针对ESG评级,指出ESG评级分歧严重,对投资者、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容易带来信息混乱并引发其困惑。对于ESG信息披露,也有反对者指出现实中ESG信息披露不充分、质量较差现象普遍,企业的ESG信息披露经常是象征性的而非实质性的。

反思当前ESG实践中的不足,创新ESG实践的新方向成为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 

一、传统公司治理视角下的ESG理念

受到传统公司治理理论、社会责任理论等影响,当前国有企业ESG实践中还存在诸多不足,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ESG实践中表现出较强的评价观、平衡观和个体观,这些倾向将会对ESG实践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首先,ESG实践导向中表现出比较明显的评价观。评价观可以追溯到ESG概念的最初形成,2004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一些世界顶级投资机构发起联合倡议,呼吁将环境(E)、社会(S)和公司治理(G)作为评价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自此开始将ESG成为一个特定概念。作为投资评价标准的ESG迅速得到了投资界的普遍认可,很快企业经营层也给予了积极的反馈。于是众多的ESG评级机构纷纷发布自己的ESG评级结论,受到资本市场投资人的高度关注,企业经营者也高度重视自己的ESG评级并积极采取各种符合ESG要求的经营行为与信息披露,为了提升自己的ESG评级结果而努力。评价观下各方关注的焦点聚焦在评级结论上,投资者、国有企业以及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ESG评价结论。

第二,ESG实践内容上表现出比较明显的平衡观。这一点也与ESG概念的形成息息相关,在最初提出ESG概念时就是希望扭转过度关注经济价值的投资评判标准,实现对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平衡,后期逐渐将其丰富成环境(E)、社会(S)与公司治理(G)方面,平衡的内容也扩展到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财务价值与非财务价值、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等多种平衡。ESG平衡观突出表现在ESG评价体系中,尽管市场上发布ESG评级的机构众多,各机构采用的评级体系也不尽相同,但是在评级体系的基础框架上却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环境(E)、社会(S)与公司治理(G)作为一级指标,然后再分别构建二级、三级指标,形成一个全面完整的指标体系,通过加权平均得到最终评级结果。在评级体系的指导下,企业ESG实践中也体现了明显的平衡观,例如各级国有企业发布的ESG报告体例也是按照E、S、G这三方面分别展开,披露企业做了哪些积极工作。

第三,ESG实践主体上表现出比较明显的个体观。当ESG作为一项投资评价标准被提出时,必须要有非常明确的评价对象,比如某一特定投资项目或特定企业,相应的ESG评价结论也是针对具体特定的评价对象而言的。受此影响,在ESG实践中也延续着个体观的倾向,国有企业ESG管理以本企业为边界,对本企业的E、S、G各方面的实践进行优化提升,而较少关注到企业在上下游供应链、在产业体系中自身行为对其他关联企业的影响,各级国资委等机构在ESG监管方面也体现出明显的个体观倾向,目前大多数ESG监管政策都是以企业个体为对象制定监管要求。 

二、国企ESG实践的困局与迷思

受到传统公司治理与社会责任理论影响的ESG评价观、平衡观和个体观,在国企公司治理改革深入发展的新时代下,将会带来诸多困局与迷思。

首先,评价观将会助长企业ESG实践形式化的倾向。评价观下,各方关注的重点集中在了ESG评级结论上,而评级结论是由评级机构根据企业各方面的信息,通过评级体系综合测算评价而得出的,这与企业ESG实践本身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偏离,而过于关注ESG评级本身会使得这一偏离被人为操纵而更加异化。

企业可能为了获得更好的ESG评价而采取选择性披露、虚假陈述、迎合评价标准等各种策略性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导致评价结果的改善,但是,对ESG实践本身并无帮助。所以,评价观下诸如漂绿行为、报喜不报忧、ESG报告雷同化、形式化等成为了饱受诟病的问题。同时,评价观还可能导致评价结论分歧并进而使得ESG实践莫衷一是。随着ESG评级机构的增加,各评级机构评级分歧也在日益凸显,评级分歧的加剧影响了评级本身的认可度,也给企业ESG实践带来混淆。

第二,平衡观将可能导致企业ESG实践中出现割裂与对立。平衡观强调企业应关注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财务价值与非财务价值等方面的平衡,对于纠正片面重视经济价值而忽视绿色环保、社会责任等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是平衡观也体现了一个默认前提,就是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财务与非财务价值等是不同的两个方面,在企业经营中是独立的、甚至是存在一定冲突的,而经营者应在二者之间通过权衡取舍来实现平衡和兼顾。平衡观指导下,可能会导致国有企业ESG实践将绿色环保、社会责任等看作是企业的额外负担,是企业在创造经济价值之外还需注意平衡的另一方面,这样的观念将会带来ESG中对非经济价值方面的对立和抵触。

第三,个体观将会束缚产业体系和供应链网络等整体ESG实践的发展。个体观下,ESG评价的对象是企业个体,监管政策的内容也以企业个体为主,企业ESG实践也以自身行为为重点。但事实上,现代商业环境中,企业个体不是孤立存在于经济社会环境中,而是作为产业体系、供应链产业链网络中的一环而存在的,企业个体行为不仅影响着其身处的网络,同时也受到其所在商业生态的影响,因此,仅仅在个体观下讨论ESG问题并不完整,可能会忽视企业ESG行为在产业体系和供应链体系中的影响关系,也会影响整个产业体系和供应链的优化升级。 

三、ESG新三观下国企公司治理的破局与创新

在深入认识现存问题的基础上需要寻找破局的方向,对应旧三观新的ESG实践导向应指向行动观、动能观和生态观。

首先,国企ESG实践导向应从评价观转变为行动观。行动观强调企业应从关注ESG评级转变到关注ESG实践本身,评级是对实践的评价与反馈,但企业更应当把侧重点放在ESG行动本身。这既不是重点关注企业的ESG评级结论,也不是将ESG管理简化为编制年度ESG报告,更不是实施一些表演作秀式的ESG活动。行动观强调的是企业应关注ESG的具体内容,关注如何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实施环境方面、社会责任方面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优化提升,通俗的说,ESG管理可以理解为是对国有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为谁创造价值以及怎样创造价值等企业深层问题的思考以及对应实践的提升,行动观下的ESG实践也可作为国有企业价值创造方式的概括。

更具体来看,行动观下的国有企业ESG实践需要构建适应中国国有企业特征的行动内容指导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ESG评价标准体系,在这里不能简单照搬西方评级机构的标准,国资委以及国有企业需要基于中国制度背景制定中国化的ESG实践和评价体系。

第二,国企ESG实践内容应从平衡观转变为动能观。平衡观重在强调ESG实践中各方面的平衡,但是也在无形中导致企业经营层对ESG的割裂与抵触,从平衡观转变为动能观,则可以从经营理念上实现对ESG的有机融合。动能观侧重于强调企业ESG实践是激发价值创造动能的来源,特别是新时代下绿色创新、数字化、科技创新等新动能并不是来自于传统的资本、劳动力等要素,也不能来自于传统的激励方式,而应通过企业ESG方面的创新实践。具体来看,国有企业应关注绿色投资、价值创造模式提升、科技创新驱动、绿色化、数字化转型等新动能来源,应当努力通过E、S、G三个方面内容的合理搭配,来激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新动能。

从更广的视角来看,动能观与平衡观并不矛盾,平衡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平衡各利益相关者诉求,其实可以被理解为是获得发展动能的一种方式,毕竟过于偏重经济价值而忽视社会价值的发展模式不能长久,但是获得企业发展动能的方式并不仅仅只有平衡这一种路径,ESG实践可以提供更多发展的新动能。

第三,国企ESG实践主体应从个体观拓展到生态观。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体系中承担着非常关键的角色,在国计民生、产业引领、公共服务、战略安全等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供应链、产业链中很多国有企业都承担着链长链主的重任,对于引领带动整个产业体系不断升级转型具有重要影响。有研究发现,越靠近供应链网络中心位置的国有企业,其ESG表现也越好。

在此基础上,处于网络中心位置的国有企业不仅应做好本企业自身的ESG,而且应当在上下游供应链中、在产业体系中充分发挥自身影响,通过供应链管理、协作等形式提升整体ESG绩效,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传统产业体系升级转型、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最终更好地推动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的目标。 

作者高汉祥系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许鑫系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