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我厅组织编制了《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确保公告编制质量,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并注明联系方式。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
联系人:肖顺勇13637494286;成乐为13707496977
邮 箱:gtc85698023@163.com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17日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在重点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决定在《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一批)的公告》《关于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第二批)的公告》的基础上,在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范围
花垣县、常宁市、汨罗市、资兴市、桂阳县、永兴县、冷水江市。
二、执行行业和内容
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包括现有企业和新、改、扩建项目),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修改单(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79号)和《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中颗粒物和铅、汞、镉、铬、砷、铊、锑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企业(项目)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现有企业执行本公告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公告要求,严格新建项目审批、排污许可证管理,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二)现有企业不能达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三)国家、省对本公告涉及标准执行污染物排放限值有更高要求时,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执行区域、行业、时间、污染控制因子等,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重金属防控要求,适时调整。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