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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2025/6/4 16:15:27   浙江省能源局      人气:1338

浙江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结合我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意见。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能源工程,是指发展改革(能源)部门核准或者备案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等工程。

第五条 全省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能源局、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督促全省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建立健全能源工程全链条、全过程监管体系,负责编制全省统一的能源工程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示范文本,负责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负责能源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并统一纳入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牵头做好能源工程领域信用监管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属地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监管工作,并具体负责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辖区内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领域专家库管理和信用监管工作。

跨多个设区市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由省能源局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

第八条 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领域专家库管理和信用监管工作。

同一设区市跨多个县(市、区)辖区项目的招投标监管单位,由设区市能源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分布情况指定。

第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按上述权限分工依法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主要工作包括:

(一)负责本地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能源行业入库专家的入库、出库、信用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二)对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澄清文件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合同履约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处理本级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案件。

(四)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上报不良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五)其他依法必须接受指导、监督的能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 各级能源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推送涉及本行业预警信息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的标前、标中和标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等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本意见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