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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25/11/5 16:30:27   浙江省财政厅      人气:422

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创新浙江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2〕23号)、《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年)》(浙政发〔2023〕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5〕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本轮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实施期最后一年开展到期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研究确定专项资金保留、调整或取消。

(三)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量力而行、公开公正、保障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管的原则,并对山区海岛县予以适当倾斜。

(四)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工作。

1.省财政厅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省经信厅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等;根据省经信厅报送的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有关材料,按程序下达资金、绩效目标;指导省经信厅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2.省经信厅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式、支持标准、分配方法、绩效目标等;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资金申报和确定评审原则;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对象、申报主体实施方案等材料,商省财政厅确定拟支持金额等,并按规定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下同);根据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绩效目标建议及资金测算等有关材料;加强对各地项目安排、方案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和业务指导。

3.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经信部门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等进行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做好资金申报工作。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及监督的直接责任。负责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业务指导,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促进绩效目标达成。

4.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指导经信部门加强绩效管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配合经信部门及时做好资金申报工作。督促经信部门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5.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并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资金,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调整,及时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报告。

二、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一)支持方向。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数字经济攀高提质,推动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构建浙江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

1.支持传统产业焕新升级。聚焦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支持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等,加快推动制造业智改数转、提质增效;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做大做强。

2.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聚焦新兴产业集群强链补链,支持企业协同创新和新质生产力项目培育,推动关键核心技术协同创新及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促进提升新兴产业集群能级。

3.支持未来产业前瞻布局。聚焦未来产业先导区培育,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成果产业化和标志性场景建设,促进未来产业创新发展。

4.支持科技成果加速转化。聚焦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中试平台等高能级产学研用融通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加速转化;支持首台(套)产品工程化攻关和大规模市场应用。

5.支持省级医药储备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其他重点工作。

(二)分配方式。专项资金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项目法、竞争法、因素法及绩效激励等分配方式,积极推进竞争法、因素法分配管理要求与项目法管理流程相结合的“二维分配法”。

1.项目法分配。针对需要通过点上支持突破或示范推动的重点领域,以企业(项目承担单位)为申报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资金对入围项目给予直接支持。

2.竞争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的需要通过“以点带面”实现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领域、重要工作,以市县为申报主体,开展竞争性遴选,安排资金择优在部分地区开展专项激励。

3.因素法分配。针对年度确定需要省市县联动、面上整体统筹推进为主的重点领域,以市县为分配对象,综合考量该重点领域本年度工作任务、绩效目标、项目储备、绩效评价结果、专项资金使用等因素,按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市县。

4.绩效激励分配。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需以各地年度工业与信息化重点工作绩效考核(评定)结果为导向给予奖励或补助的重点领域,按照绩效考核(评定)结果及相应的标准或权重进行分配。

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根据年度工业与信息化工作重点和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由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领域),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资金额度)、支持标准等。省经信厅及时组织专项资金申报、方案(项目)评审、数据统计等有关工作,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提前下达分配资金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

(二)每年11月底前,省财政厅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每年12月底前,省经信厅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按时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分市县、分政策的分配建议。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厅下达全部专项资金。

(三)下达市县的专项资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重点领域,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支出;

2.偿还债务支出;

3.楼堂馆所建设、改扩建及装修等支出;

4.交通工具购置、通讯设备购置及运行支出;

5.行政事业机构日常运转和人员经费支出;

6.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四) 市县经信、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要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按照本办法和年度文件要求,及时开展项目储备、资金申报和拨付等工作。

(五)各地要优化资金兑付机制,依托惠企政策在线兑付平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对于支持对象和金额均已明确的事后补助资金,原则上应自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后30日内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单位);对于省级未明确具体支持对象和金额(标准)的专项资金,市县经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文件有关要求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原则上在30日内研究制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尽快按规定程序组织企业(单位)申报,并做好项目审核、公示等工作。对确需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进度(分期)拨付的补助资金,省级已有相应操作细则(含工作指南等,下同)的,从其规定;省级无相应操作细则的,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制定有关操作细则等明确资金拨付。

(六)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对于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除按项目管理办法、操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延期实施的补助资金外,各地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经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和省全面绩效管理要求,省经信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并依托数字化等手段完善绩效目标日常监测机制,加强对市县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进行日常监测,并根据绩效监控、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项目调整、终止及资金收回等工作,推进专项资金年度绩效目标总体达成。各地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等工作。

(二)年度终了,省经信厅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地对专项资金绩效开展自评。实施期最后一年,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三)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厅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开展日常监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审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经信、财政部门要按职责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加快问题整改和后续管理;对于发现的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省经信厅按照规定将资金分配结果主动向社会公开,各市县经信部门应当将资金支持企业或者具体项目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不宜公开的除外。

(四)市县财政和经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经信厅报告。

(五)各级财政、经信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验收等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185号)同时废止。

发布时间:2025-11-03

截止时间: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