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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

2024/10/12 14:31:4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气:2492

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新机制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限定于有经营收益的项目,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重庆市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实施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以下简称新机制),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新机制的系列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新机制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全部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把握重点领域,限定于有经营收益的项目,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

二、规范特许经营方案决策管理

(一)项目谋划储备。有关行业部门、事业单位要结合新机制要求,围绕区域内重大战略和政策导向、行业高质量发展要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短板弱项等,积极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谋划筛选,提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议名单。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本级行业部门、事业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名单,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动态管理,滚动推进。

(二)确定项目实施机构。按照行业分类和职能分工,由行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授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

(三)特许经营方案编制。对拟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要求,牵头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特许经营方案中的项目可行性分析部分,深度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

(四)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对政府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比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或者转报特许经营方案。对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比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和要求,由市或者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或者转报特许经营方案。其中,项目实施机构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的,特许经营方案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重点审核项目可行性、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特许经营主要内容等。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结果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函复项目实施机构,其中,发展改革部门按规定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政府部门间函件。

(五)打捆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处理。打捆实施特许经营时,应编制一个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方案时,如各子项目审批权限不属于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分别由对应层级的发展改革部门对特许经营方案出具意见,最终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特许经营方案的审核意见为准。

三、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

(六)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方案审核通过的项目,方可开展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者选择方式及竞标文件主要内容应与审核通过的特许经营方案保持一致。项目实施机构以公开竞争方式依法依规选择特许经营者(含特许经营者联合体)。竞标文件公布前,项目实施机构可通过项目推介会、洽谈等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项目推介。

(七)竞标条件设定。竞标文件应以项目运营方案、收费单价、特许经营期限等作为选择特许经营者的重要评定标准,并高度关注其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级状况。特许经营期限自特许经营协议签署日起算,包括协议签署后开工前的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原则上不超过40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若今后法律法规对相关领域的期限作出调整,可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八)最大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参与。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领域类型,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新建及改扩建特许经营项目清单,在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及竞标文件中明确民营企业参与要求。对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认定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持续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支持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保障民营经济市场主体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严格规范运行监管

(九)特许经营协议签订。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可直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与项目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成立项目公司的,项目实施机构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及其投融资、建设责任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履行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

(十)履行投资管理程序。特许经营项目法人确定后,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投资支持的特许经营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对由社会资本方单独投资的项目,应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打捆项目各子项目需分别进行审批、核准、备案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十一)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政府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可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包括资本金注入、建设期补助、资源补偿等);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十二)加强项目各阶段信息填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渠道收集新机制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信息,及时掌握本地区新机制项目进展。根据同级项目实施机构申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项目实施机构主体资格后配发项目信息系统账号。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有关项目实施机构、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按照《关于建立全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4〕151号)要求,在项目特许经营方案审核、特许经营者选择、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运营管理、项目移交或终止等各阶段及时、准确、全面填报项目信息。项目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填报信息予以复核,审核特许经营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机构填报信息予以复核。

五、加强政策保障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做好新机制推进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各区县按照新机制要求依法合规、稳妥有序实施新机制项目,并及时修订完善我市的制度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切实负起主体责任,规范推进本级政府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项目。

(十四)妥善处置存量项目。2023年2月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清理核查前未完成招标采购程序的项目,以及后续新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均应按照国办函〔2023〕115号文规定的新机制执行。其中,2023年2月至2023年12月实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分类做好清理及相应整改工作后,再按程序规范实施。对依法合规实施的存量项目,金融机构继续给予金融支持。

(十五)规范盘活存量资产。盘活存量资产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须符合特许经营领域要求,支持供水设施、高速公路、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盘活存量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规范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形成投资良性循环。支持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申报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调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积极性。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此前本市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