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0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和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印发“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1版,辽工信电力〔2024〕145号,以下简称“规则及细则”),“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3.0版)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更好理解和执行,现就“规则及细则”(试行3.1版)有关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7月9日-11日,9月1日-7日辽宁电力现货市场开展了2轮结算试运行,对规则有效性、合理性、完整性、可操作性进行了充分验证,包括优先发电电量分时曲线确定方式不合理,计量装置拟合补全规定不完备,中长期衔接交易不充分,申报系统缺乏防错机制,调频市场价格刺激作用不够等问题。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东北能源监管局组织辽宁电力现货市场研究专班,针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逐项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规则及细则”(试行3.1版)仍采取“1+7”架构,即1个运营规则、7个实施细则,重点修改优先发电量申报、出清和结算模式,优化现货出清电价二次限价,细化计量系统拟合规定和中长期日滚动撮合交易流程等,提高调频市场价格上限至国家部委规定的0.015元/千瓦时,并针对“规则及细则”(试行3.0版)进行勘误。
(一)增加市场二次限价条件。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表现为多寡头低寡占型市场,单一发电集团不具备操纵市场的能力,但多集团联合时将有操纵和影响市场的可能。对《辽宁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中设置二次价格限制的条件,除原有“市场价格处于价格限值的连续时间超过一定时长”外,增加“市场日出清均价达到某一限定值”。并在《辽宁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新增,“日前(实时)全天统一结算点加权均价高于燃煤基准电价的1.5倍时,在结算环节将各时段节电点价等比例缩小,至全天统一结算点加权均价不超过1.5倍燃煤基准电价。”限制发电企业行使市场力。
(二)规范中长期衔接交易组织。《辽宁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新增电网代理购电交易的参与方式和出清原则。新增与电力现货市场衔接的集中竞价交易和滚动撮合交易组织流程。调整市场主体中长期合同分时段电量约束,以适应日滚动撮合交易。新增中长期交易合约规范化管理的内容。将中长期缺额回收考核由分时电量考核调整为按月度中长期合约电量考核,并对相应结算原则进行修改。
(三)新增市场主体类型。《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新增,按集中式管理的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以适应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今年8月印发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以及国家能源局“加快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进一步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的政策导向。
(四)优化市场申报方式。《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新增市场申报防错机制,市场主体任意时段申报量不大于自身(或全部代理用户)理论最大用电能力。《辽宁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中,将“报量报价”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发电机组报价曲线由“不超过7段”进一步明确为“7段”,每段报价长度从“0.1万千瓦”修改为“机组额定容量的5%”,目的是增加机组报价差异,减少发电主体“报价协同”,联合操控市场。
(五)修订优先发电电量分时曲线确定方式。《辽宁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中,将新能源场站、核电机组各时段的省内优先发电合约分解电量由“依据市场化风电、光伏与核电企业的月度保障性优先发电合同占其月度签订的总合同的比例确定”修改为“按照合同分时电量确定”。
(六)优化电能计量补全拟合规则。《辽宁省电力市场计量管理实施细则》中,将针对“日首、尾点”、“中间点”缺失设置的补全规则,优化为按照“缺失点数量不同”进行补全拟合,并新增“电能计量装置更换”时的补全拟合方式。
“辽宁规则及细则”印发后,将作为辽宁电力市场的规则体系文件,指导辽宁电力现货市场试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