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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印发!

2025/2/18 15:02:07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气:1905

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高水平建设回收循环利用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挥基层网点优势,加快健全标准化规范化回收利用网络,推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推动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全文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月27日

四川省2025年加力扩围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力推进设备更新

(一)加大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支持力度。

1.积极落实国家相关设备更新支持政策,继续支持工业、用能设备、能源电力、交通运输、商贸物流、环境基础设施、教育、文旅、医疗、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新增支持电子信息、安全生产、设施农业等领域,重点支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设备应用。总体按照“市县初审、省级审核、国家复核”的方式,组织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和筛选把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省级加力支持工业领域开展大规模技术改造,统筹省级资金对工业领域设备升级、智改数转、绿色低碳、安全生产、微技术改造等项目予以支持。支持零碳园区建设和化工园区升级环保、安全防护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以园区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设备更新。(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应急管理厅,各项任务均需市(州)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3. 省级加力支持建筑领域重点设备更新,统筹省级资金继续实施省级城市更新行动,支持地下管网更新改造、老旧片区更新改造等。(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省级加力支持教育领域重点设备更新,统筹省级资金对普通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实训教学设备和中小学教学实验仪器设备更新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积极申报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提升教育领域设备水平。(责任单位:教育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 省级加力支持文旅领域重点设备更新,统筹省级资金继续对观光游览设备、演艺设备、智慧文旅设备、广电网络传输设备等文化旅游设备更新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 省级加力支持医疗领域重点设备更新,统筹省级资金对县域急诊急救、临床服务等方面设备配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力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贴息。

7. 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对符合有关条件经营主体设备更新相关的银行贷款本金,用好中央财政贴息1.5个百分点和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外贴息,进一步降低经营主体设备更新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农业农村厅、应急管理厅)

8. 继续推行“技改贷”“设备更新贷”,支持工业领域微技改及其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按年利率1.5%给予不超过1年期一次性贴息,年度内单一企业获得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推出门槛更低、审批更快、利率更低的金融产品,扩大政策覆盖面。(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9. 建立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专项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金融政策宣传及服务指导工作,全链条优化项目申报、要件审核、清单推送、资金发放等操作流程,增强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存量设备评估诊断和项目储备。

10.对标技术、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设备淘汰目录等,深入开展工业、农业、能源、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存量设备摸底排查和评估诊断,分领域分行业开展设备更新改造。(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合理划定产品设备能效水平,逐步分类推动企业加快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设备升级,加强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市场供给和推广应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强化推荐性标准实施应用,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超期服役设备和老旧低效设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加强重点领域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谋划和常态化储备,按月对各市(州)和重点领域项目储备情况进行调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强化土地等各类要素保障,加快推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和可落地性。强化前期工作激励,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用于项目相关研究和专题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展环境、节能等咨询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实施。

14.支持符合条件的内河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新购置传统能源渡船和新能源渡船,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按照《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交规划发〔2024〕95号)和《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和新购置客渡船舶补贴实施细则》(川交函〔2024〕427号)执行。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项目储备,建立年度实施清单,及时跟踪调度,推动项目精准高效实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扩围支持老旧营运货车、客车和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15.在2024年支持政策基础上,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扩大至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货车,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按照《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90号)和《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报操作指南》(川交函〔2024〕428号)执行。(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综合运用现有省级资金,支持农村客运车辆加快更新,对车龄在8年以上更新为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标准车辆,且继续从事农村客运的,按照更新小型客车3万/台、中型及以上客车6万/台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继续实施《四川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川农函〔2024〕440号)关于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相关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将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色选机、磨粉机等纳入报废更新补贴范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提高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

18. 加力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对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城市公交车和超出质保期的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额由6万元提高至8万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交通运输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扩围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七)扩大汽车报废更新支持范围。

19.在《关于进一步做好汽车以旧换新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392号)基础上,将符合条件的国四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纳入可申请报废更新补贴的旧车范围。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2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4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2018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符合上述条件旧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报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旧乘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买的乘用车应登记在本人名下。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商务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

(八)完善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标准。

20.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旧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新乘用车,完成旧乘用车转让登记和新乘用车注册登记,按照新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的8%给予补贴。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燃油乘用车补贴最高不超过1.3万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位个人消费者最多可享受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就同一辆新乘用车只能选择申领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者置换更新补贴。转让的旧乘用车应在2025年1月8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商务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四川省税务局)

(九)加力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21.在国家补贴支持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微波炉、净水器、洗碗机、电饭煲12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基础上,将投影仪、饮水机、净饮机、蒸烤箱、消毒柜、空气净化器6类家电产品纳入补贴范围。个人消费者购买上述家电中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20%;购买2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15%;购买未规定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空调产品最多补贴3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2024年已享受某类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5年购买同类家电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商务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十)实施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补贴。

22. 2025年1月20日起,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商务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一)积极支持家装消费品换新。

23.聚焦绿色消费、智能消费和居家适老化改造,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相关家装家居产品和智能家居产品的,按照最终实际销售价格的15%进行补贴;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产品,按照最终实际销售价格的20%进行补贴。对社会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进行补贴,每户补贴金额不超过改造费用的30%。具体补贴实施细则由商务厅、民政厅牵头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商务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二)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

24. 2025年,对个人消费者交售报废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电动自行车新车,按购买新车销售发票中价税合计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元;对交售报废老旧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铅蓄电池电动自行车新车的,额外再给予100元的补贴。每位消费者仅限补贴1辆新车。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实施期结束即止。(责任单位:商务厅、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十三)持续实施消费信贷财政贴息。

25.对银行机构向省内居民发放的,贷款用途为汽车购置、电子产品、住房装修、家电家具耐用品4类商品线下消费的个人消费贷款,财政部门按照年利率1.5%、单笔不超过3000元给予居民最长1年期一次性贴息,居民在全省范围最高可享受2笔贷款贴息支持。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按8:2比例负担。(责任单位:财政厅、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提升回收循环利用水平

(十四)加强回收循环利用能力建设。

26.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高水平建设回收循环利用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发挥基层网点优势,加快健全标准化规范化回收利用网络,推动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推进成都、德阳、内江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成都、内江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和4家试点企业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加强回收循环利用领域科技攻关,培育一批资源循环领域骨干企业。(责任单位: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十五)促进二手商品交易和再制造产业升级。

29.推动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建设,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模式。支持平台企业、第三方机构提供二手商品质量检验服务、信息擦除检验服务。支持符合质量等相关要求的二手车出口。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机电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面向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措施。(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

(十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30.统筹中央和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研究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套文件,明确纳入资金支持范围的企业标准和所需条件,引导企业环保化、规范化拆解。(责任单位:财政厅,生态环境厅)

(十七)推动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高质量发展。

31.加快推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规范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税收秩序。(责任单位:四川省税务局,财政厅)

32.实施再生材料推广应用专项行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支持汽车、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应用比例。(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3.严厉打击“作坊式”回收拆解,依法依规查处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新能源设备、退役动力电池等行为。(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发挥标准提升牵引作用

(十八)加快标准制定修订。

34.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研制,有序推动地方标准研制工作,强化环保、节能降耗、安全、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标准供给,探索制定二手商品交易、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等服务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十九)强化标准执行监督。

35.对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将家电、家具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电子及信息技术产品、交通用具及相关产品纳入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加强质量监管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3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充分发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作用,联动上下游产业链企业,结合四川优势产业,深入开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重点标准培训和研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省供销社)

五、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

37.省发展改革委发挥“两新”省级工作专班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的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财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省级设备更新改造资金和国、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分配、拨付等工作。民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快细化相关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完善实施细则,抓紧组织市(州)落实好相关领域政策。各市(州)结合实际抓紧落实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压实各方责任,强化协调推进,把握工作节奏,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持续放大“两新”政策效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资金支持。

38.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设备更新项目申报工作,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设备更新贷款贴息、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源回收循环利用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9.财政厅会同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向市(州)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省级资金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用于落实汽车报废及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手机等数码产品购新、家装消费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等补贴支持政策。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需要省级及以下按5%比例配套的资金,以及兑现政策资金超出中央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额度由省级及以下负担的资金,由省级与市县总体按照7:3的比例分担。其中:对成都市、其它市、“三州”地区,省级承担比例分别为60%、70%、80%。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用完即止,政策执行中,通过资格认定等方式予以调控。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未用完中央和省级下达的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额度将收回。各市县要严格执行相关领域支持标准,确保资金投向符合“两新”政策要求。(责任单位: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优化补贴流程。

40.各市县要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不得以销售额、垫资能力等为由限制经营主体参与,不得以参加活动为由要求经营主体采购新的支付设备。(责任单位:商务厅)

41.积极开展便民服务,开设以旧换新工作专栏,及时公布以旧换新出台政策、参与企业名单、建议咨询渠道等信息。优化补贴申领方式,支持消费者自愿选择线上或线下渠道,不得限制消费者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推广以旧换新“补贴立减”模式,提升群众消费体验。(责任单位:商务厅)

42.调整优化审核流程、减少审核层级,在做好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申报一批、审核一批、兑现一批”的方式动态兑现补贴资金,确保资金及时高效兑付。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各市县结合实际预拨部分资金到相应支付平台或经营主体,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企业垫资和经营压力。(责任单位: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规范市场秩序。

43.各市县要组织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的经营主体实施产品销售价格公开承诺。对发现存在不履行价格承诺、“先涨价后打折”等价格违法行为,以及套取补贴资金的经营主体,要第一时间取消其参与活动资格,并追缴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商务厅)

44.畅通消费者举报投诉渠道,加强消费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伪造冒用能效水效标识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骗、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各市县、各部门要落实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打破地方保护,破除地域和渠道限制,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项目资金监管。

45.相关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链条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坚决防范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专项审计、重点抽查。各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开展设备更新项目日常调度和现场督导,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不得虚列支出、虚报支出、以拨代支,避免资金沉淀闲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加强跟踪评估。

46.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市县、各领域加力扩围实施“两新”政策的评估督导,督促重点任务落实,协调解决难点堵点问题。省级政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各项问题,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商财政厅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宣传引导。

47.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两新”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全面系统开展政策权威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拓宽宣传新渠道,聚焦打造全方位、多触点的宣传矩阵,细化解读“两新”政策内涵和具体操作方式。加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协作配合,推广典型模式和先进经验,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