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相关决策部署,构建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新引擎,进一步发挥好绿色低碳标杆示范引领作用,助力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方案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2025—2027年).wps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2月26日
浙江省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方案
(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央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战略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省相关要求,以实现工业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培育新质生产力为引领,鼓励支持绿色(低碳)工厂深挖节能降碳潜力,积极建设零碳(近零碳)工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七大重点行业及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等领域,按照“申报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方式,鼓励省级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先行先试,全省每年精心择优遴选10家左右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支持推动企业在自主减碳路径、场景打造、技术应用、数智赋能等方面大胆探索创新,通过2—3年培育建设,打造一批零碳(近零碳)工厂,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二、培育建设程序
(一)组织申报推荐。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聚焦本地特色产业,积极发动绿色低碳基础扎实、转型升级路径清晰、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省级以上绿色(低碳)工厂开展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申请建设的企业对照培育建设评价要求开展自我评价(附件1),并编制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方案(附件2)。各设区市经信局对辖区申报企业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后择优推荐,于每年3月底前行文报省经信厅。
(二)开展综合评选。省经信厅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根据企业实际基础,从目标合理性、技术领先性、方案可行性等方面,对建设方案提出意见建议,企业可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方案。经综合评选后,择优确定公布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三)过程指导服务。省经信厅组建专家服务团对培育建设单位定期开展指导服务,及时了解建设进展情况,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各培育建设单位于每年4月底前提交建设工作年度总结,对照建设评价要求,总结建设方案实施情况与相关指标的阶段性提升情况。必要时专家服务团可对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经评估建设进展较慢或者建设质量较低的,实行退出机制。
(四)组织评估认定。各培育建设单位完成建设任务,经自查达到各项目标要求的,提请各设区市经信局进行评估和验收,验收通过的由各设区市经信局向省经信厅提出零碳(近零碳)工厂认定申请。省经信厅组织专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建设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拟认定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培育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自培育名单公布之日起4年内未提交认定申请的,自动退出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名单。
(五)公布认定名单。对拟认定的零碳(近零碳)工厂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经信厅发文公布,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各地“浙江制造天工鼎”工作评价内容。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省、市、县协同联动推进工作机制。省经信厅牵头,协同省有关部门统筹推进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严格审核把关,高质量建立培育梯队,及时协调解决培育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指导督促工作。
(二)强化政策支持。鼓励支持培育建设单位积极申报国家“两重”“两新”和省级生产制造方式转型项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在资金奖励、技改补助、绿色金融、人才引育等方面对零碳(近零碳)工厂建设单位加大扶持力度。
(三)强化服务保障。省经信厅牵头组建专家服务团,对培育建设单位持续开展指导服务,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作用,在相关标准制定、科技创新、产业链上下游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
(四)强化示范引领。各地要及时总结零碳(近零碳)工厂培育建设经验做法,运用多种方式开展典型案例交流推广活动,充分发挥绿色低碳标杆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全链条绿色低碳协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