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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5/9/5 16:37:04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人气:1022

海南省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省委八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实施《海南经济特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服务海南自贸港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7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全部许可管控,全覆盖核查“首次发证”排污单位质量,确保排污许可证全面应用于排污单位按证执行及各级管理部门依证监管。

2030年,全覆盖核查执行报告年报,推动执行报告数据应用于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总量管理等工作,实现排污许可数据应用于固定源环境管理。

二、全面实现排污许可提质增效

(一)推进环境管理要求动态全覆盖。2025年完成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逐步实现新污染物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明确排放限值、自行监测以及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控制措施等管理要求。依法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清洁生产、国家及地方标准中非量化的管控措施等内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动态完善管理要求。按生态环境部要求推进海洋工程排污许可证核发,探索将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环境影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体系。

(二)完善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机制。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对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开展100%复核,对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按不低于10%比例开展常态化复核,指导各市县按时整改复核问题。动态更新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排污登记检查等技术要求,支撑排污许可提质增效。对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技术规范或指南等发生变化的,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核查。依法督促排污单位按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指导火电、水泥等行业填报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自2025年起,每年均完成重点管理年度执行报告质量核查,按比例抽查简化管理年度执行报告质量,提高执行报告报送质量。

(四)探索实施智能审核。主动对接生态环境部评估中心等单位,开展排污许可证智能审核在海南的应用实践,逐步实现许可事项合规审查、管理要求智能生成、执行报告及排污登记智能核查等辅助功能,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数智化水平。

三、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

(一)深化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落实《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研究制定我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综合名录,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联动,强化污染影响类项目的排污许可承接和补位功能。探索更加便捷的排污许可变更及重新申请办理流程,减轻排污单位办证负担。

(二)加强与总量控制制度衔接。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核定许可排放量的重要依据,将减排工程措施及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载入排污许可证,强化建设项目新增总量削减替代来源管理,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核实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措施落实情况。探索建立闲置许可排放量优化机制,丰富总量指标池,并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加快与环境统计制度衔接。落实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衔接工作要求,组织完成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环境统计和执行报告统一信息报表填报,强化数据质量控制。推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四)持续推进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推进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将执行报告数据作为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的重要依据。做好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与排污许可证登记事项的衔接,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与排污单位排放口的关联监管,支撑水环境和海洋环境管理。推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排污单位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建立排污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日常监管结果在信用评价中的运用,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守法标杆企业,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失信记分、分级分类监管。

四、全面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一)夯实主体责任。督促持证单位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实行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督促排污登记单位规范填报排污登记表,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依法依规控制污染物排放。根据环评审批和日常监管执法等信息查缺补漏,督促新污染源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二)开展协同监管。对于已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各部门开展行政检查时应按照职责对排污许可证中相关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实施跟踪监管检查,针对环境管理要求不到位或落实存在难点、堵点问题的,应及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或政策文件,调整优化要素管控要求,由发证部门对相关排污许可证予以修正。

(三)加强监测监管。健全基于排污许可证的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强化自行监测数据分析应用。督促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涉及的主要点位、监测站房安装能够获取主要监测活动过程和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设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数据、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监测点位规范化建设的监督检查,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健全执法和监测协同联动机制,按照排污许可证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

(四)严格执法检查。落实《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及《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5〕29号)要求,各市县综合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日常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通过分级分类,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对排污登记单位,重点核查降级管理、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行为。依托省固定污染源系统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提升涉企检查工作效能。

(五)强化监督落实。加强对排污许可证核发、企业落实、执法检查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排污许可证核发存在重点质量问题、企业未严格落实持证排污和按证排污、执法检查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市县,将有关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内容。通过督察进一步压实各市县管理部门责任,推动排污许可制度落地见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支撑。加强各市县排污许可管理、技术审核、执法监管队伍建设,开展常态化业务培训和技能比武。完善全省排污许可技术专家库,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排污许可技术支撑团队。

(二)深化智慧监管。实时对接回流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的数据,动态更新全省固定污染源信息系统,全面实施持证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信息化管理。开展固定污染源大数据分析,结合监测数据、用电数据等开发智能研判及预警功能,健全问题发现、线索反馈和整改评估等闭环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三)强化宣传引导。动态完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手册,综合运用新媒体等手段广泛开展排污许可政策宣贯培训,增强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制度作用的正面宣传引导,提高公众监督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