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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鄂林碳票开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发布

2026/1/16 14:54:17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人气:1235

《神农架林区鄂林碳票开发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双碳”目标,深化国有林场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盘活林地林木生态资源,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根据湖北省林业局印发的《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规范神农架林区鄂林碳票(以下简称碳票)开发、交易和管理工作,结合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碳票开发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自愿诚信、市场运作、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协调的原则。碳票机制下开发的项目应具备真实性、唯一性,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应当可测量、可追溯、可核查。

二、职责分工

林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碳票综合协调工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碳票签发、登记、交易、补发、变更、注销等工作和相关活动监督管理,组织项目审定、碳减排量核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碳票碳减排量备案及应用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碳票所涉及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件的办理及审核工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碳票的质押、融资、保险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区直部门、乡镇依据其工作职责,负责推动碳票在相关领域的推广应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碳票计量监测方法、项目审定与碳减排量核查等技术规范,作为碳票项目审定、实施与碳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依据。审定核查机构为神农架林区林业科学研究院,负责对项目业主提供的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进行审定核查并出具审定核查报告。

三、碳票的开发流程

(一)碳票的申请

1、申请碳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真实性、唯一性和额外性;

(2)林地权属清晰,无权属纠纷;

(3)申请登记的项目应于2012 年1 月1 日以后开工建设,申请登记的项目碳减排量产生于2020年1月1日以后;

(4)符合计量监测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国际核证减排标准(VCS)以及其他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下的林地、林木,不再重复申请制发碳票。

2、明确项目开发业主。

(1)国有林地上实施的碳票项目由林地经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2)集体经营林地上实施的碳票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3)个人承包经营林地上实施的碳票项目可由承包人作为项目业主,也可采取自愿原则,联合申请或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作为项目业主。

联合或委托申请碳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前自行协商确定项目投资、实施和收益分配方式、比例并签订相关协议。

3、申请碳票需提交的资料。

(1)神农架林区鄂林碳票签发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业主居民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3)项目区林地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复印件;

(4)鄂林碳票碳减排量核算报告;

(5)项目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作业设计、检查验收资料;

(6)相关分配协议或委托服务协议等;

(7)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4、碳票计入期及注意事项。

碳票项目从申请的碳减排量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2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项目业主可以分期申请碳票签发登记,每期申请签发碳票碳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应当在其当期碳减排量产生开始时间的五年之内。

申请碳票的林地,不影响其林地经营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计入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不得申请碳票项目,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限制。

(二)碳票的签发

1、碳票审查。碳票审查需经过项目初审、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项目公示、备案审查流程。具体如下:

(1)项目初审: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资料不符合要求或审核未通过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需补正的全部资料或未通过审核理由,并退回申请资料。

(2)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审定核查机构进行项目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并出具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核查报告。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3)项目公示:通过审定核查的碳票项目,林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主要信息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项目公示无异议后,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碳票碳减排量审定意见。

(4)备案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审定意见进行备案审查,出具碳票碳减排量备案意见。

2、碳票签发。林业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意见后,签发碳票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碳票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票面样式设计、印刷。票面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持有人及持有比例;持有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地点、项目面积、核算期时限及核算期碳减排量;备案文号、碳票编号;签发单位、签发日期。

(三)碳票补发、变更、注销。

1、碳票补发。碳票遗失、损毁的,经碳票持有人申请挂失并在区级以上媒体公告后,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2、碳票变更。碳票持有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等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因司法判决或裁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所有权转移的,可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碳票注销。当碳票项目出现项目业主主体灭失、项目不复存续等情形的,林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应当注销。

项目业主可自愿申请对已登记的碳票项目进行注销,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注销。注销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注销后的项目林地不得再次申请碳票,但可按相关规定开发其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四、碳票的交易

(一)碳票交易遵循的原则。

碳票交易应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和“谁开发、谁收益”的原则。

(二)碳票的出让和受让主体。

碳票的持有人是交易的出让主体;自愿以购买碳票方式,参与碳中和活动或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是交易的受让主体。微信小程序“鄂林碳惠”的运营商为交易运营机构。

(三)碳票的运营模式。

神农架林区鄂林碳票统一依托“鄂林碳惠”平台(微信小程序)发布碳票交易信息,按该平台制定的《鄂林碳票交易规则(试行)》进行交易申报。由碳票持有人向“鄂林碳惠”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将所持有的碳票拟流转交易信息对外发布。由碳票持有人与交易运营机构自行协商签订碳票交易服务协议。交易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接受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交易运营机构应定期反馈交易结果。

碳票持有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履行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四)碳票的交易方式。

碳票交易可采取定价点选、大宗交易、单向竞价、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交易方式。碳票可拆分碳减排量进行交易。

交易运营机构应根据交易成交结果,及时变更碳票碳减排量的持有数量、持有状态等相关信息,处于抵质押贷款期内的碳票不得进行交易。

抵消应用后的碳减排量,交易运营机构应报告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核销,不得再次参与交易和应用。

鼓励碳票持有人出于公益目的,自愿核销其所持有的碳票碳减排量。

(五)交易纠纷的处理。

发生交易纠纷的,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请调解。经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碳票的应用和融资

(一)碳票应用。

1、鼓励林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创建“零碳机关”“零碳社区”“零碳乡村”“零碳企业”“零碳园区”“零碳学校”“零碳商场”等系列活动,通过节能减排,绿色能源替代,购买碳票或营造碳汇林抵消碳排放,实现碳中和。

2、鼓励各类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的主办方测算活动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购买碳票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3、鼓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探索建立“鄂林碳票+生态司法”机制,引导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违法行为人以自愿认购碳票的方式,替代履行生态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鼓励文旅部门探索“鄂林碳票+文旅”模式,倡导游客购买碳票抵消旅游消费过程中的碳排放,消除碳足迹,实现低碳旅游。

5、鼓励企业、碳市场交易主体等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等方式集中收储鄂林碳票。

6、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测算其温室气体排放量, 通过购买碳票碳减排量实现碳中和。

7、鼓励个人以认购碳票碳减排量的方式,履行法定植树义务。

(二)碳票融资

1、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明确将碳票纳入贷款可质押物和保险标的物范围。

2、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碳资产抵质押融资、碳票担保贷款、碳金融结构性存款、碳债券、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等绿色金融产品。

3、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碳资产风险保障类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六、碳票的监督管理

(一)主管部门监督。

参与碳票有关活动的市场主体,应接受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场主体在碳票项目实施、碳减排量核算报告编制、碳票交易等过程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不再支持其参与碳票相关活动。

(二)社会监督。

鼓励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在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林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按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报省林业局备案,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由相关区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和修订。

相关术语定义:

1.神农架林区鄂林碳票。是指在《鄂林碳票开发工作指南(试行)》指导下,对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按照特定计量监测方法,经监测核算、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碳减排量而签发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应用、融资等权能,单位以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计。

在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开发的碳票的申请、制发、登记、交易、应用、融资、管理和监督,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2.鄂林碳票项目,是指对权属清晰的林地,通过人工造林、森林经营等措施,以增加森林碳汇量或减少森林碳排放为主要目的,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浓度,根据工作流程开发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