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规范》的通知
深环〔2025〕2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25年12月11日
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推进深圳综合改革,进一步发挥气候投融资对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深圳市气候投融资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和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管理(以下简称项目库)活动,包括职责分工、孵化库管理、开发库管理、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气候投融资是指为实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和低碳发展目标,引导和促进更多资金投向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投资和融资活动。
本规范所称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以下简称气候投融资项目)包括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和适应气候变化项目。
第四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级管理、科学严谨、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库实行二级管理,依据项目气候效益、技术水平等指标从低到高分为孵化库、开发库。项目类别符合《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附录A《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目录》且政策合规的,纳入孵化库。具有显著气候效益,按照《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通过综合评估的项目,纳入开发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为项目库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管理工作,包括:
(一)组织制订、修订《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等地方标准;
(二)组织开展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申报、评估、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推动项目库与其他部门绿色低碳类项目的互联互通,加强绿色低碳政策的协同一致;
(四)负责建设和管理应对气候变化专家库,选聘环境、能源、金融、财务等领域专业人士。
第七条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引导金融机构对接气候投融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多元化投融资工具和服务,强化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估。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区级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引导符合条件的气候投融资项目申请进入项目库,协助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配合开展项目库管理。
第九条 各区政府根据区域发展实际,鼓励、支持辖区内气候投融资项目发展。
第十条 金融机构科学自主独立评估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商业可持续性和金融风险,为入库项目提供投融资服务。企业及项目进入气候投融资项目库仅作为金融机构判断企业及项目气候效益的参考依据,不作为企业及项目财务及信用表现的保证。
第三章 孵化库管理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征集通知,明确孵化库入库申报时间、申报途径等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应对气候变化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遵循自愿原则申请入库,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实施主体、温室气体减排、融资需求、期望融资渠道(如政府专项债投资、股权融资、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项目建设运营期等信息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参照深圳市地方标准《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的符合性评估指标,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类别符合性和政策合规性进行符合性评估。
第十四条 申请入孵化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任意一项规定:
(一)项目的建设地位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
(二)项目实施主体为注册在深圳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
(三)项目实施主体的母公司或总公司为注册在深圳市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机构等。
第十五条 申请入孵化库的项目及其实施主体不应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一)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二)环境信用评价近一年被列为环保警示企业或近三年被列为环保不良企业;
(三)近一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近三年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
(四)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五)其他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拟纳入孵化库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公示期结束十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对异议进行审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拟纳入孵化库项目进行调整,最终确定纳入孵化库项目,对其项目名称、项目实施主体等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组织认定的近零碳排放试点项目和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标杆项目,按要求提交资料后可直接纳入孵化库。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认定的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和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组织认定的绿色融资项目,经评估符合气候投融资相关标准或规范的,可纳入孵化库。
第四章 开发库管理
第十八条 已纳入孵化库的项目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请纳入开发库,申请时间、途径、期限等具体要求以市生态环境局的征集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申请纳入开发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实施主体的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项目的气候效益信息,包括适应气候变化效益或碳减排量及其依据或标准规范以及项目能提供的核算边界、基准线情形、项目情景、排放因子、数据统计周期、数据来源等信息;
(三)项目的投融资信息,包括项目投资计划、资金筹措方案、融资总需求、已获融资额等信息;
(四)其他信息,包括项目能提供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环境效益信息,及体现入库项目和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技术先进性、示范性、创新性的信息以及有关奖项等;
(五)项目实施主体的承诺函,承诺项目不存在第十五条的情况,承诺允许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在项目被纳入开发库后对项目的项目信息、减排信息和投融资信息等不涉及实施主体保密信息的内容进行公开宣传;
(六)市生态环境局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对通过初步审核的申报项目对气候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其他环境效益进行综合评估。专家综合评估作为项目纳入开发库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依据深圳市地方标准《气候投融资项目分类与评估规范》的综合评估指标,气候效益显著性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综合评估得分70分以上的项目,可纳入开发库。
第二十三条 符合纳入开发库条件的项目,同时满足《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对项目分类的要求,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向国际推广:
(一)项目达到国际同行业主流技术先进水平;
(二)项目具有显著示范效应;
(三)项目对碳达峰碳中和有创新性重大推进作用。
第二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综合评估得分70分以上的项目进行现场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现场核实不予通过:
(一)项目不真实存在的;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
(三)项目未运营的;
(四)主管部门认为不予通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示通过现场核实的项目,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附证明材料。公示结束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市生态环境局对异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向社会公布最终纳入开发库的项目的名称、项目实施主体等信息。
第五章 项目库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纳入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项目实施、气候效益、融资情况等信息,以及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渠道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 已入库项目发生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
已入库项目发生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内容、项目地址等涉及项目实质性内容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组织入库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保留在项目库中。
第二十九条 已入库项目的在库有效期为项目建设运营期满后1年,自入库项目名单公示之日起计算。对于有效期届满的项目,实施主体认为有必要继续留库的,需向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申请延期,说明延期理由以及延期期限,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组织入库评估,评估通过的项目保留在项目库中。
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随机抽取孵化库项目,跟踪项目实施、气候效益、融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已入库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核实确认后,将其从项目库中移出:
(一)已入库项目的实施主体出现本规范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已入库项目的实施主体以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入库评估的;
(三)已入库项目的实施主体申请退出项目库的;
(四)项目实质性内容变更,经评估不符合入库要求的;
(五)项目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的,或者申请延期未通过入库评估的;
(六)其他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认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新增的项目名单。
第六章 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支持政策
第三十三条 对于纳入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开发库的项目实施单位,同时符合相关专项资金条件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对其融资成本进行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于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的实施单位的贷款,符合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有关制度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按照《深圳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实施细则》(深工信规〔2024〕5号)有关规定,在原20-40%风险补偿的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风险补偿。
第三十五条 对于纳入国家(深圳)气候投融资项目库的项目,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依据《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管理办法》将其纳入深圳市绿色融资主体库,并给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运用碳减排支持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气候投融资项目,发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估激励作用,引导银行加强气候投融资项目对接,主动靠前提供金融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组织金融机构完善绿色金融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气候投融资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作用,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积极对接气候投融资项目,帮助企业更好应对气候变化风险。
第三十九条 对于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实施主体,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自愿参与的开展国际自愿减排量、中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深圳碳普惠方法学、核证减排量等开发辅导。
第四十条 对于可向国际推广的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国际论坛、国际组织对接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