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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人大决议统筹降碳增汇,健全碳考核、碳普惠制度

2026/9/21 17:22:17   抚州人大      人气:334

9月20日,抚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促进抚州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2026 年修订)。

立足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建设,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发展和减排;决议压实政府、部门、重点排放企业、社会各方责任,推进碳排放双控零碳园区、新能源发展、建筑交通降碳、林业碳汇开发,健全碳足迹、碳考核、“绿宝” 碳普惠等制度,力争创建国家级碳达峰试点示范,以人大法治监督保障抚州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全文如下:

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促进抚州绿色转型发展的决定

(2023年4月27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0日抚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市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抚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准确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基本要求。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工作要求。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规律、先立后破,处理好发展和减排、整体和局部、当前和长远、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妥善防范化解绿色转型面临的内外部风险挑战,切实保障粮食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形成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力争创建国家级碳达峰试点示范,在碳达峰质量上走在全省前列。

二、切实强化政府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职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加强本行政区域的应对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采取减缓和适应措施,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统筹,组织落实碳达峰行动方案,依托碳排放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平台,定期调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估、督促指导和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生态环境、科技、林业、财政、金融、统计、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碳达峰碳中和的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建立健全碳排放信息依法依规披露制度,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鼓励公众依法参与监督。

三、全面落实碳达峰碳中和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快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明确碳达峰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和方法措施。大力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开展碳达峰试点城市和试点园区建设,鼓励创建零碳园区,加大工业节能技改力度,推进低碳工艺革新,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构建绿色制造体系。组织落实好上级部门制定出台的重点行业碳排放强度标准,完善高排放行业准入制度,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强化执行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稳步推动能耗双控逐步向碳排放双控转变。聚焦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深化节能降碳改造,持续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益,推动单位产品能耗与碳排放水平稳步下降。立足我市资源禀赋,扎实推进能源领域碳达峰工作,统筹兼顾新能源发展与传统能源保供,实现二者协调互补、有序替代。保障电煤稳定供应,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因地制宜布局风电、太阳能开发,积极谋划布局抽水蓄能、电化学储能等调节性电源项目,持续提升新能源消纳水平。

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推动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和铁水联运,发展绿色物流,不断提高铁路、水路承运比重。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车船,提高新能源交通装备在公交、邮政、物流、工程等领域的销售和使用占比。加快充电桩、换电站等新兴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和城市绿色慢行系统建设。

提升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质量。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全面落实绿色低碳要求,推进城乡建设和管理模式低碳转型。规划建设城市生态和通风廊道,提升城市绿化水平。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试点建设推广。全面推广绿色低碳建材,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支持装配式建造和装修,建立和实施绿色建筑标识制度。

加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推广。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行动,加快推动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研发。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健全完善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政策,促进更多科技成果落地见效。

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稳定现有森林、湿地、草地、土壤等生态系统固碳作用。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和森林质量提升工程,推进全市林业碳汇项目有序开发。加强农田生态保育,推进农业清洁生产、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增加农业碳汇。

四、加快建立完善激励扶持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清洁能源、绿色制造、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绿色消费、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发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完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碳达峰碳中和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以碳排放权、用能权等为抵押物、质押物的信贷产品,拓宽绿色低碳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深化绿色低碳金融政策研究,引导金融资源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积极参与融入林业碳汇、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建设。

五、大力加强标准建设、统计、监测、监管和考核评价。健全能耗统计监测和计量体系,加强碳排放统计核算能力建设,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科学分析并动态掌握碳排放强度降低,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节能监察和对用能行为的全过程监管。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制度,稳步实施地方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政策机制,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和部门,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六、广泛深入开展碳达峰碳中和宣传教育。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国民教育、职业教育、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持续开展全国生态日、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大型活动碳中和,持续推进“绿宝”碳普惠制落地实施,丰富拓展运用场景,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新风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碳达峰碳中和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依法依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七、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加强节能、减污、降碳管理,杜绝能源和资源浪费,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国有企业应当发挥引领作用,积极提高绿色产品采购比重,推广低碳零碳负碳技术,加大绿色低碳投资,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带动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碳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强化节能降耗和碳排放管理,实施节能低碳技术改造,降低单位产值、单位产品能耗和碳排放,定期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并督促负责核查、监测等业务的第三方机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全社会成员要增强环境保护、节能降碳、节约资源的意识,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碳普惠公益活动,自觉抵制餐饮浪费,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选择公共交通、非机动车、步行等绿色低碳出行方式,履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要发挥带头作用,并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八、依法加强人大有关立法和监督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时修改与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适时制定碳中和地方性法规,保障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实现。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加强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监督,并对本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适时开展检查。

九、对违反碳达峰碳中和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