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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印发

2025/8/26 16:08:30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人气:538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的通知(现行有效,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

鲁环发〔2025〕16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将《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无废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回填规模化消纳路径,解决我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长期堆存量居高不下等问题,减少环境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内容

各市可结合区域产业特征,筛选产生量大、利用途径不畅、消纳困难的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权清晰、周边群众理解接受的前提下,通过属地有关部门、单位专题调研和会议研究,择优在露天开采地表挖掘区、地下开采塌陷区以及天然坑洼区等适合区域,经本底调查、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后,开展回填应用试点。

试点应选取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预处理后达到第I类标准的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回填(仅pH值超标的,要采取风险评估方式论证是否可用于回填)。原则上1个回填区域只填1种大宗工业固废,回填过程禁止掺加经环境风险评估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严格按照审定后的回填方案组织回填作业。

二、实施程序

(一)统筹规划。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各市统筹建立科学系统的分类管理体系。一是按照固体废物贮存量、物理化学性质、环境影响等指标,明确辖区内可回填的固体废物类别,建立动态更新的筛选标准与准入机制。二是划定具备稳定地质构造、远离生态红线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回填区域,与相应属性的回填废物进行“一坑一废一策”精准匹配。三是配套建设全生命周期档案,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上形成“固体废物-回填区域-动态监管-及时归档”四位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

(二)科学论证

1.环境本底及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在科学规划选址的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回填区域及周边区域严格开展环境本底调查,对拟回填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严格开展污染特征调查。

2.回填可行性分析。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环境本底调查及固体废物污染特征调查等情况,组织开展回填固体废物污染特性分析(淋溶、长期浸出水平等)和回填可行性分析,按照相关标准形成《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由省、市和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行业专家进行“三级联审”论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回填实施方案编制。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当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要求,结合国家及省市回填相关规范以及后续土地复垦要求,组织编制回填实施方案。

4.环境影响评价。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5.排污许可管理。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专家论证情况,探索研究回填试点纳入排污许可事宜。

(三)上报备案。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将编制完成的项目《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及回填实施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将论证通过的试点项目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涉及固体废物来源、属性或预处理工艺等可能导致环境影响发生显著变化情况的变更,应及时调整《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并按上述程序重新论证、备案。

(四)主动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等方式,及时主动公开辖区内回填试点项目的关键信息。回填项目责任主体要通过网站或建设项目所在地相关媒体发布公示信息,并在建设项目现场设置公示栏,公布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等社会各方监督,争取各方支持配合。

(五)回填施工。工程实施期间,回填项目责任主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等,根据回填实施方案组织回填施工。工程实施期间,对产生的噪声、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进行依法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环境标准和要求。

(六)项目验收。施工完成后,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工程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及验收工作。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试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并形成验收复核意见。

(七)土地复垦。涉及项目实施完成后需要进行土地复垦的,自然资源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的验收复核意见及时组织土地复垦工作。

(八)过程监督

1.工程实施期间,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地方)标准等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工程监理。回填实施期间及完成后,应根据回填固体废物特性、环境风险评估结果、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等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回填完成后,应持续对可能受到项目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等进行跟踪监测,直到相关指标连续2年不超出环境本底水平;超出的,应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上述监测结果、监测报告等及时上传“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

2.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在回填现场安装视频监控,与“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在线联网,对回填过程进行全程视频录制,视频资料归档留存备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利用“无废山东”智慧管理平台对项目的运行情况及封场后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全过程监督。

3.回填完成后,回填项目责任主体需建立维护管理制度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回填后场区边界外应设置明显标识牌,注明施工完成时间、进入和使用该场地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长期运行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和联系方式。

4.回填项目责任主体应建立回填工作的全过程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整理与归档,永久保存。

三、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各市开展试点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并发布回填技术规范,细化全过程技术细则。开展回填技术帮扶指导,指导市、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开展回填项目技术论证、开展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市组织编报项目,帮助申报重点工程项目,争取资金支持。

(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回填试点的规划选址、相关手续办理,以及后续土地复垦等相关工作。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辖区内回填管理工作,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科学开展技术论证并上报备案。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需求和安排,会同有关单位具体组织回填项目的编报、技术论证,加强对回填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四)回填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底调查、回填可行性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本底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及回填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严格开展工程设计并组织工程实施。施工完成后,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开展工程验收,并报送有关材料进行建档备案。

四、保障措施

(一)打破地域界限,就近区域共享。根据全省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污染属性及运输半径等数据,将省内临近县(市、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纳入作业范围,实现省内跨行政区域的回填基础设施共享与优化,提升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就近消纳效能。

(二)做好项目谋划,纳入各级规划。各市应统筹谋划试点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试点项目纳入固体废物“十五五”规划省重点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进项目顺利实施。

(三)统筹资金资源,多维协同保障。拓宽社会资本、绿色金融等多种投资渠道,强化政策工具联动组合,实现资金配置与回填目标的精准协同,加大试点项目多元化资金支持力度。

(四)凝练典型模式,强化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对试点工作开展全程跟踪与成效评估,系统提炼可复制的典型模式。针对技术与管理难题,开展“点对点”指导帮扶,试点结束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和实施程序。

(五)加强动态监管,筑牢风险防线。严格规范扎实做好回填工作和群众工作,加强重点阶段网络舆情监控,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响应处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强化回填固废来源合规性及回填工艺规范性监管,对掺杂未经风险评估固体废物的项目,立即取消试点资格并依法追责。

本方案自2025年8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