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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5/11/4 14:54:27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人气:663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财规〔2025〕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科技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局、经发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服务闽西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设,进一步规范龙岩市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提质增效,市财政局、工信局制定了《龙岩市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岩市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10月28日

龙岩市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2023〕233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规〔2024〕5号)、《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岩委办发〔2019〕44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零基预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2〕5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深化企业帮扶服务等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量力而行、突出重点、规范执行、加强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按下列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会同市工信局及时拨付下达资金,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以及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运用。市工信局应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并做好相关材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式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根据支持内容的不同,支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补助、奖励、贴息、政府采购等方式,可视情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奖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工业项目建设;

(二)培育产业创新动能;

(三)加快数字化转型;

(四)梯度培育企业;

(五)推动绿色化发展;

(六)优化营商环境;

(七)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

(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业发展事项;

(九)其他推进新型工业化所需的必要支撑及辅助服务等。若年度内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拨付

第七条  专项资金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分配。

项目法是指通过确定资金的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分配资金的方法。因素分配法是指按设定的因素和权重确定分配资金的方法。

第八条  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工信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会同市财政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时限等内容;市工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组织专家评审、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并根据审核、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安排方案商市财政局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市工信局明确目标任务、绩效评价结果等具体分配因素及其权重,商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  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局及龙岩高新区(经开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发局按本办法的规定和申报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申报。相关企业(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市直相关企业(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各县(市、区)、高新区的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工信部门,由当地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并将初审推荐意见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

第十条  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示的拟奖补项目须在市工信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确认无异议后再下达资金;对经公示但未被列入资金扶持的项目,如项目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工信局向申报单位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高新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因素分配法切块下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县(市、区)实际,制定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审核,并在收到市财政下达专项资金后3个月内完成资金分配工作,将资金落实至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同时抄送市工信局、财政局,及时向市级报送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项目),其奖补资金由市级直接拨付至项目单位;县(市、区)、高新区的企业(项目),其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预算指标(资金)下达到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财政局,再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另有规定除外)。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部门收到奖补资金文件后应要按规定及时完成资金拨付。若资金文件下达3个月后,项目所在地县级工信、财政部门仍未完成拨付,市级将收回剩余未拨奖补资金并由市级直接拨付。明确列入市级直拨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市工信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资金拨付到具体用款单位(企业)。

专项资金涉及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贴息方式的,按照已出台的政策措施执行。

第四章  预算绩效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市工信局应当开展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工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原渠道归还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布意见,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行为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三年。原《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促进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企〔2018〕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