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日,广州印发贯彻《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作指引的通知,其中明确,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此外还指出,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等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结合“四化”平台赋能专项行动,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先试先行,打造数产融合广州模式,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本指引自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原文如下: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贯彻《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作指引》予以印发,请在开展相关工作中遵照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12月29日
(联系人:陈思宁,电话:83726619)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贯彻《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工作指引
1.总则
1.1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119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工信服务函〔2023〕4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广州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水平,培育更多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培育建设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1.3本指引所称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下简称集群)是定位在区级区划范围内,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主导产业聚焦、优势特色突出、资源要素汇聚、协作网络高效、治理服务完善,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1.4集群促进工作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围绕广州市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区域经济活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关键环节配套能力为目标,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坚持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坚持动态管理和精准服务相结合。
1.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市集群促进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统筹协调,推动出台扶持政策,发布认定标准,开展认定、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集群的培育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本地区集群开展申报受理、初审、推荐、监测和其它日常工作。
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全市集群动态管理和跟踪监测机制。在全市范围内认定25个左右市级集群,已经获得国家、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的自动认定为市级集群。
2.培育
2.1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开展集群培育工作:
2.1.1提升集群主导产业优势。精准定位集群主导产业,有针对性地固链强链补链延链,畅通集群协作网络,增强专业化配套能力,发挥龙头企业带头作用,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支持集群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的培育和建设。
2.1.2激发集群创新活力。构建多层次集群创新平台,集成和开放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推动集群与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创新合作机制,开展主导产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共性技术产学研协同创新,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标准研制。
2.1.3推进集群数字化升级。加强集群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推动先进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搭建资源共享和管理平台,提升集群数字化管理水平。引导集群企业运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及《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推广智能制造装备、标准和“小快轻准”数字化产品等系统解决方案,深化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集成应用,结合“四化”平台赋能专项行动,推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先试先行,打造数产融合广州模式,提高数字化转型水平。
2.1.4加快集群绿色低碳转型。优化集群能源消费结构,推广清洁能源应用,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改造和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强化资源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完善绿色制造体系。
2.1.5深化集群开放合作。支持集群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中小企业技术交流会等国内、国际展会,深化人才、技术、资本、资源等合作,以集群为单位参与国际合作机制和交流活动,建立贸易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2.1.6提升集群品牌效应。强化质量品牌建设,培育集群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等区域品牌,支持制定和推广使用区域品牌标准和规则,加强对集群区域品牌的宣传推介,提升特色产业集群知名度和竞争优势。
2.1.7提升集群治理和服务能力。加强集群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质量,强化服务考核,建立“共商、共建、共享、共赢”的集群治理机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统筹规划集群发展,制定集群培育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和工作措施。
2.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将集群发展纳入本地区发展规划和专项扶持政策,建立集群培育库,加大引导,加强服务,优化产业发展要素资源配置。
2.3申报认定的集群所在区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集群的财政、金融、产业、创新、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落实好各类惠企政策,加强对集群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在穗金融机构加大对集群的融资支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2.4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集群运营管理机构、龙头企业、商协会、专业机构、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不断完善提升集群服务体系。
2.5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总结集群在提升创新、服务、数字化、绿色化和国际化水平,以及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发展的经验做法,开展集群典型实践案例和优秀集群品牌宣传。
3.认定
3.1集群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并从市级集群中推荐申报省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
3.2集群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2.1统筹发展和安全。集群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3.2.2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集群主导产业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的产业政策及广州市“十四五”规划,为所在区的支柱或者特色产业,发展水平位居细分领域广州市前列,有较高的集群品牌知名度,重点支持符合广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的产业集群;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公里,近三年年均产值在 30亿元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集群总产值高于60%,主导产业占集群总产值比例高于60%,产值年均增速高于5%。
3.2.3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成效显著。集群持续开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拥有不少于1家主导产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或者不少于10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链主企业、单项冠军企业。
3.2.4具有较强协同创新能力。集群重视研发持续投入,近三年中小企业研发经费年均增长高于10%;统筹建立了多元创新平台,与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合作紧密,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积极参加主导产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突破了一批主导产业的关键核心技术,有效发明专利年均增长率不低于15%,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5个。
3.2.5集群布局科学,统筹规划。集群设立有较强治理和服务能力的管委会等运营管理机构,建立或者引入优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做到产业链供应链协作高效;数字化转型效果明显,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普及率不低于15%;具有较高绿色化发展水平,积极参与主导产业国际合作机制或交流活动;推动制定本聚群未来三年发展规划,发展目标要清晰、可考核,工作措施要完整、针对性强、切实可行。
3.3认定程序:
3.3.1组织申报。申报认定的集群应在区级区划范围内,由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作为申报单位。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当年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
3.3.2审核认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申报材料,组织专家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细化指标体系对审核材料进行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拟定集群名单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开发布广州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名单。
4.管理
4.1集群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复核工作,并考核集群三年发展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复核通过的有效期延长三年。
4.2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集群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目标进展、工作经验、问题与改进措施等进行持续跟踪,并组织集群于每年2月底前填报集群上一年度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3已认定的市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其认定:
4.3.1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通过的;
4.3.2发现虚假申报的;
4.3.3未及时报送集群年度培育情况信息表,不接受、不配合监测监督工作的;
4.3.4集群发生主导产业、空间范围、运营管理机构变更等重大变动未及时更新报备的;
4.3.5集群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质量和环境污染等事故,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和数据安全事件,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信和其它重大问题的行为。
5.附则
5.1本指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5.2本指引自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